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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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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财产刑的执行[试论财产刑的执行]修订后的新刑法规定了大量的罚金刑,调整了我国的刑罚结构,使我国对犯罪分子的惩处逐渐向人身自由和金钱的双重剥夺过渡,充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由刑和财产刑的广泛运用,试论财产刑的执行。财产刑是指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主刑的同时并处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也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或责令赔偿损失和对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等非刑法处理方法。财产刑的执行就是将生效刑事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的犯罪分子应交纳的罚金、被没收的财产和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或赔偿有关单位、个人的损失。财产刑执行的意
2、义在目前的形势下,大力运用和切实执行财产刑对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客观需要,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因此,切实解决财产刑的执行难的问题,对于充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切实提高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有效实现刑罚的惩罚、威慑、保护功能有着现实的法律意义;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同经济犯罪、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具有较强的社会意义。财产刑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新刑法及刑诉法实施后,由于目前法律对此类案件的执行规定不明确、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造成人民法院在财产刑实际执行工作
3、中,对如何适用法律认识不统一,不规范,以致出现了很多的执行难点,存在着严重的执行难问题,使大量的财产刑没有得到实际执行,并且已经在执的财产刑案件的执结率也极低。如原大厂区法院1999年度应执行财产刑案件总额为31.8万元,实际执行到位的标的仅为5200元;2000年度应执行财产刑总额为113.5万元,实际执行到的标的只有1000元。财产刑的这种实际执行状况,使得法院财产刑的刑事判决实际上已成为了空判。这样,既损害了刑法的严肃性、惩罚性,客观上又助长了犯罪分子或腐败分子的“一人犯罪,全家幸福”、“一时犯罪,终身幸福”的犯罪心
4、理。财产刑案件的执行难,这个问题自新刑法颁布施行后,一直在困扰着各法院的财产刑的实际执行工作,许多法院的实际执行工作者不断地呼吁在立法上切实解决财产刑的执行难的问题。在财产刑的实际执行工作中执结率不高是一个普遍的现象,那么造成财产刑不能切实执行的主要原因应当有哪些?从刑事案件的诉讼各阶段来看,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法定罪名的刑罚处罚中规定了并处财产刑,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庭的判决得不到实现,实际上是空判;二是财产刑的判决执行在审理和判决执行阶段没有一套强有力的法律措施保障执行;三是执行机构和执行程序不落
5、实,不规范。下面本人就谈一下对财产刑执行方面的一些思考意见。解决财产刑执行难问题的方法与对策一、从立法上确立公诉人的指控举证责任,以此为事实基础适用财产刑,减少和降低财产刑的空判率。(一)确立公诉人财产刑适用举证制度,提供法庭对被告人科以相应财产刑的事实根据,减少和降低财产刑的空判率。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包括安全机关)的各自职权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侦察权、提起公诉权和审判权分别由三机关行使。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就是通过法庭审理活动确定被告人是否实实施了被指控的行为,应否处以刑罚,以
6、及处以何种刑罚并作出最后裁判。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侦查、公诉、法律监督的三项职权,代表着国家行使控诉权,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审理活动,支持公诉,是控诉的一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所具备的法定条件为: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各级法院均已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进行着审判方式的改革,以强化庭审功能为目标,确立了新的控辩式刑事审判方式,控、辩、审各方职责分明,法学论文《试论财产刑的执行》(..)。按照控辩式刑事审判方式的要求,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作为控诉
7、方对其提出的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不仅应当提供被告人犯罪行为方面的事实证据,而且还应当就适用法律对被告进行财产刑处罚方面提供证据,以与指控提出的适用具体法律规定的意见相符合,并提供给法庭作为对被告人科以相应财产刑的事实根据。法庭在对被告人并处财产刑时,也应当根据指控方提供的被告人的财产经济状况再结合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只有这样才真正地全面地按照控辩式审判方式进行法庭审理,才是切实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对所适用的具体法律规范进行理解适用。在法庭上,控诉方提出的具体适用法律意见中有法律规定的并处财产刑的内容,
8、如果控方没有对被告人的财产经济状况进行相应的举证,那么,法庭在没有被告人的财产经济状况证据情况下所作出的财产刑的判决,应当讲是没有事实基础的判决,也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判决。控诉方在向法庭提出应当适用有财产刑内容的具体法律规定的意见时,没有对被告人的财产经济状况进行相应的举证,是造成法庭判决财产刑缺乏事实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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