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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傢司法考試制度略論一、國傢統一司法考試制度建立的背景、法律依據和意義)傢統一司法考試制度建立前的法官、檢察官選任制度和律師資格取得制度1.法官、檢察官的選任制度1995年前,中國沒有對設立通過考試途徑選任檢察官、法官的制度。法官、檢察官可由法院。檢察院直接提名報同級人大任命。1995年《法官法沢《檢察官法》通過並實施,根據兩法的規定,兩院系統開始分別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考試制度,即規定通過考試者方能提請人大任命為法官、檢察官。法院系統1995、1997、1999進行瞭三次考試。檢察系統亦舉行瞭三次。2.律師資格取得制度相對法
2、官、檢察官而言,律師資格考試是最早舉辦的法律師職業資格考試。1986年開始舉行全國律師資格考試,規定考試取得資格才能申請執業。此後,1988、1990、1992每兩年舉行一次考試,1993以後每年舉行一次考試,至年共舉行11次考試,通過人數述達18萬人左右。上述三種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人員范圍。科目沒置。試卷組成等方面都有較大區別。在應試人員范圍方面,律師考試主要面向社會,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而法院、檢察院的任職考試主要面向本系統人員,非法院、檢察院系統的人員不得參加。在考試科目方面,律師考試的內容與范圍最廣,幾乎涵蓋瞭法學的
3、所有學科。法官考試比律師考試科目要少,不包括國際法。國際私法。檢察官考試面較窄,主要限於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和經濟法律相對較少。在試卷與試題形式方面,律師考試是四張試卷,試題主要是選擇題和案例分析;法官考試和檢察官考試是三張卷,試題形式既包括選擇、判斷、改錯形式的客觀題,也包括簡答、材料分析、案例分析、文書寫作等主觀題。比較而言,後兩者的主觀題比前者占的比重大,形式多。(二)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提出、論證、出臺針對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不統一的上述情況,法學界一直呼籲能夠建立國傢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法律職來來實際部門多年來也一直向有關部門提
4、出建議,希望統一法律職業資格。XX年7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初審法官、檢察官法的修改草案,部分委員又提出瞭建立國傢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建議。法官、檢察官法送有關部門征求意見時,有關部門也提出瞭同樣的建議。針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人大法工委在經過認真研究後認為,隨著我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和傢司法改革進程的不斷推進,社合各方面對建立這一制度已形成共識,且當前世界上許多因傢均已實施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在我國建立這一制度的條件已經具備。鑒於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準備進一步征求意見後采納這一建議。(三)國傢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XX
5、年6月30日,九屆全人大第22次會議再次審議法官法、檢察官法,經過論通過的兩個法律分別增加一項規定,即:國傢對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實行統一的司法制度,XX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共同制定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由XX司法行政機關部門負責實施。至此,我國的國傢統一司法考試制度正式建立,法官法和檢察官法的有關規定正是這一制度的法律依據。根據法官法和檢察官法的規定,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國傢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於XX年10月31日、11月1日通過中央電視臺、各報紙正式向社會公開。《
6、國傢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共7章,22條。分為總則、考試、考試組織、報名條件、資格授予、責任和附則。“總則”一章主要規定瞭制定《辦法》的宗旨依據,傢司法考試的性質、效力,考試原則及組織實施和協調機構。“考試”一章主要對國傢司法考試的時間、內容、科目、方式、考試的辦法、方式、范圍及評券事項作瞭較為原則的規定。“考試組織”一章規定xx司法行政部門和地方司法行政機關設立專門機構具體負責、承辦國傢司法考試工作。“報名條件”一章規定瞭報考傢司法考試所應具備的各項必備條件和要求。“資格授予”一章規定瞭每年度司法考試通過數額和合格分數線的確
7、定、公佈和資格授予等主要內容。“責任”一章就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的違紀行為的處理種類以及對應的違紀處理事項作瞭原則規定。“附則”一章主要規定瞭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試卷、本辦法的解釋和生效等問題。這個實施辦法是我國舉辦首次國傢司法考試的基本工作規范,考慮到國傢司法考試是一項新的制度,需要不斷的發展和逐步完善,所以該《實施辦法》確定為試行,待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取得經驗再進一步修改固定下來。當然,在組織實施的過程中,根據遇到的問題和情況,對該辦法確定的原則又作瞭更加具體的操作性規定。(四)國傢司法考試制度建立的重要意義建立國傢統一司法考
8、試制度是全面實施黨中央依法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傢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社會的進步,法制的進步,是司法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國傢統一司法考試制度作為法律職業的統一準入制度,作為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項基礎性制度,關系到法律專門人才的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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