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侵权责任法》下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相应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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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侵权责任法》下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相应补充责任【摘要】随着我国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快速发展,因被派遣劳动者在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而产生的纠纷也口益增多。本文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相应的补充责任进行了一定的分析,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应是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责任,是部分补充责任,并且是第二顺位的责任承担人,承担责任后,派遣单位不应向用工单位或者劳动者追偿。【关键词】劳务派遣;相应的补充责任;过错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受特定企业委托招聘员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将员工派遣到企业工作,其劳动过程由企业管理,其工资、

2、福利、社会保险费等由企业提供给派遣机构,再由派遣机构支付给员工,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项事务的一种用工形式。正是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普遍采用,劳务派遣员工在执行用工单位的任务时不免出现一些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的承担的新问题,关于这些问题的解决急需制怎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制。与标准的劳动关系仅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两方主体不同,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涉及到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三方主体,致使其责任的确定有其特殊性。《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中的用人单位即派遣单位的侵权责任是相

3、应的补充责任,对于这里的“相应”一词应当如何理解,也就是说派遣单位的补充责任应限定在什么范围之内,对这种责任该如何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进行分配,来达到两者利益的相对平衡,关于这些问题,《侵权责任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一、“相应的补充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的侵权责任,是多个责任主体

4、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共同责任时的一种侵权赔偿责任,简称为补充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责任主要发生在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赔偿请求权。只有排在前位的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害时,才能请求排在后位的赔偿义务人赔偿。在这样的案件中,后位赔偿义务人承担的侵权责任为补充的侵权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在实践中是一种有特殊意义的补充责任,是对补充责任的一种限制o补充责任人要承担的责任应与其所犯过错相适应,并以此为限度。补充责任人担负责任

5、之后能否追偿,要依据责任发生的原因具体分析,凡是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是对己方行为承担责任的,不会发生追偿。相应的补充责任人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的责任,因此相应的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不能亨有追偿权。侵权法中规定的派遣单位在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若派遣单位有过错,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二、劳务派遣单位的相应的补充责任的分析就《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补充责任而言,损害赔偿责任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完全的补充责任,另一种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动者因执行工

6、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侵权法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的是一种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情形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来看,相应补充责任的承担人之行为都属不作为,换言之,这类型责任是作为侵权与不作为侵权行为结合而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形之下不作为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王利明教授将使用人责任的理论基础归纳为六种理论:一是“深口袋”理论;二是报偿理论;三是控制理论;四是分摊成本理论;五是雇主意志理论;六是损害风险控制理论。有学者认为劳务派遣单位责任

7、的理论基础可以采用报偿理论,基于劳务派遣单位的利润进行分析,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创造的利润,是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责任的基础。笔者不赞同此种说法。劳务派遣单位责任的基础则不能采报偿说,因为被派遣的人员执行工作任务的利益并不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笔者认为,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根据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被派遣的人员是由劳务派遣单位选派的,劳务派遣单位负有选派合格人员派遣的义务,选派何人是劳务派遣单位得以选择的,因此,劳务派遣单位责任的理论基础应以控制理论为宜。基于这种控制

8、权,劳务派遣单位负有选派合格人员给用工单位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根据行业习惯,所选派到用工单位的工作性质,合理选择和皿查劳动者的资格资质,若劳务派遣单位在选派劳动者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选派时冇过错,就要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岗位为司机,劳务派遣单位派出的人员没有驾驶员资格,其就为违反选任义务,在派遣人员上有过错;劳务派遣I办议约定的岗位为电工,劳务派遣单位派出的人员不具有电工的基本技能,也就属于在派遣人员上有过错。因此,若劳务派遣单位所派出的工作人员符合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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