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债务人配偶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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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纠纷,债务人配偶有责任吗?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疑惑,夫妻有一方欠债,可以找债务人去讨债吗?对于民间借贷纠纷,债务人的配偶有责任吗,这个问题,下面个大家做详细介绍:一、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目前,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法官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2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

2、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人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该解释过于笼统,缺乏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对于在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是否能够援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

3、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比此司法解释更相类似、更具权威的规走,笔者认为,借贷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比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适应之。但是,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何认定债务人配偶的连带责任,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1、一方借款从事经营活动的。对夫妻一方借款从事经营活动的,除该借款是从事个体工商、农村承包经营活动外,其所担负的债务,都应以一方是否经对方同意、借款一方所从事的经营收入是否已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为标准来考虑该债务的偿付,另一方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如,夫妻一方为与朋友合伙

4、开办企业向他人借款若另一方不知该借款事实,且该合伙企业还未产生效益或借款的一方将企业收入他用(挥霍),那么,对该债务,就不应确走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付。2、一方借款是否是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对于该类借款,首先应当了解夫妻一方的借款目的是什么,"为家庭共同生活"有几种情况:如购买家庭生活必需品(维持生计、解决温饱)、药品或住院治疗费用、购买夫妻共同居住的商品房等;"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应包括:一方为与自己有赡养义务关系的人的正常生活费用的借款,如为己方的父母赡养费用的借款;为履行与己方有抚养义务的子女正常生活、学习所

5、需的借款。3、一方的借款是否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去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对该类借款,应当考虑夫妻间不当借款权力的行使问题,一方借款未经对方同意,将借款用于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以配偶一方是否同意为前提认定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4、夫妻智力投资之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一方借款为上大学、出国留学或为学习某项技艺等,对这种夫妻智力投资借款,不能一概而论,应对进行智力投资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收益情况而定。t匕如,一方为另一方出国留学到处筹款,借了大量债务,离婚时一方并未收益应视为出国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岀国方自己负

6、责偿还。对一方学习专业技术、技艺后,利用所学之长赚得的钱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其债务也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是看所负债务的原因和用途,而不应只看是以一方还是双方名义负债、对方是否知情等。对于夫妻双方结婚前借款筹办结婚用品所欠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等,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岀走的,岀走一方没有过错的其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育子女所欠的债务,亦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只要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活负债,同时也用于共同生活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应以配偶一方是否同意为前提认定该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

7、。二民间借贷纠纷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原则性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指岀:〃案件的同一事实,除举证责任倒置夕卜,有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另一方当事人举证不能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对这一事实可以认定,提出足以推翻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再转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继续举证。“然而,这一司法解释中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设置,是旨在处理当事人在举证时的主张与行为之间关系以及产生的相应的

8、后果,但是仍然不能圆满的解决各种纷繁复杂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如在实践中,当待证事实处于消极状态时,仍按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就当事人的主张责任来分配举证责任的负担,在许多情形下是显失公允的,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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