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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06
《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事实认定的举证责任问题金博大律师事务所1、债权人单独举证借条是否完成举证责任问题《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据此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即借贷合同的生效应当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条件,出借人应当就履行了“提供借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民间借贷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因此,在这类纠纷中首先要看当事人的合意,即借据是否真实有效,在该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1)大额借款是否必须要求举证证明转款记录等凭证问题观点:对于小额借款
2、,出借人具有支付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在法官已尽到谨慎审查义务及没有相关信息、现象表明借条虚假的前提下,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的。而大额借款则不同了,应甄别出借人是否有能力并要求出借人提供转账凭证证明切实提供了借款。在关键性证据的证明力上,应当客观地审核认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应当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庭接受质询。并可适当引导债权人尽可能的搜集相关证据或者线索,必要时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最终通过获得其他佐证以证实借条的真实性,达到证明债权人主张的目
3、的。对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对于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出借人应举证证明支付方式。(2)在合同当事人是否必须出庭接受质询问题、大额现金交付是否需要进一步举证资金来源问题上,我省可以借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200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
4、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金额大小的界定,鉴于本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出借人个体经济能力存在差异,可由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裁量。(3)“砍头息”问题中转账资金与借据数额不符时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砍头息”即指出借人的实际出借金额少于借款合同约定的金额,借款本金实际包含利息,以此来规避
5、利率超法定最高标准的法律限制。观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借款人主张转账资金与借据数额不符,则应提供借据金额与受到款项不符的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如果确实转账资金少于借据数额,存在“砍头息”现象,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应当按照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法律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
6、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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