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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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一、概述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证明标准,是证据法学上的重要概念,本文要讨论的是民间借贷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问题,首先需要先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证明标准进行阐述。这两个证据学概念实际上涵盖了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法学领域,为便于论述,本文仅讨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问题。(一)举证责任关于举证责任的学说,有行为责任说、双重标准说及危险负担说等学说观点,在现阶段占主流的观点是“危险负担说”,该学说认为,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构成要件处于真伪不明时,当

2、事人因法院不适用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承担。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际上采用了上述危险负担说观点,该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即是把举证责任分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首次明确地肯定了民事举证责任具有双重含义,弥补了《民事诉讼法》第

3、64条只规定行为责任之不足,明确了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将作出对负有举证责任一方不利的裁判结果。(二)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的分配,指法院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举证责任是因为事实真伪不明而引起的诉讼上的风险,如果仅让一方当事人负担所有的举证责任显然有失公正,因此有必要将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在我国的民事实体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时对某一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此时,无疑应按规定确定举证责任

4、的负担。但在大多数情形下,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仍有必要设定一定的原则来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标准。审判实践中通常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标准,并参照其他分配举证责任的学说,对少数例外情形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据

5、此,我国民事诉讼中分配举证责任应遵循的标准是: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如订立合同、存在侵权事实等)负举证责任,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如受欺诈、胁迫等),则需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三)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指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证据的证明力达到证明标准,待证事实就算得到证明,并作为裁判的依据;否则,就应认为待证事实未被证明或者待证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会有证据确实、充分可

6、以证明待证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待证事实以及双方证据相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这三种状态。证明标准即是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和证据相当、待证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的分水岭。我国法学理论及审判实践中,证明标准经历了从“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的过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长期以来,学界一直认为我国实行的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

7、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判断”。这一规定,被认为在我国开始确立了“明显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也有学者认为是"高度盖然性"、"盖然性占优势"标准,实际上是从追求“客观真实”到追求“法律真实”的转变。二、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分配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也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分配举证责任上,当然也应当遵循民事诉讼举证分配的一般规

8、则。根据此规则,我们就可以更好地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具体言之即原告或债权人须对存在真实的债权并已到期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或债务人需对否认债权真实性或其他抗辩事由负举证责任。(一)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举证分配的通常标准,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作为债权人主张债权,其举证责任是需要证明债权的真实存在并已到期,而债权的真实存在,需要两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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