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务人配偶的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务人配偶的责任

ID:46467077

大小:67.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11-24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务人配偶的责任_第1页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务人配偶的责任_第2页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务人配偶的责任_第3页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务人配偶的责任_第4页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务人配偶的责任_第5页
资源描述: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务人配偶的责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务人配偶的责任李某I大I租赁某饭店向朋友管某借款人民币4力•元,出具“今借人民币4万元整,年底还清”借条一张。该借款逾期未还,管某诉至法院。管某诉称,被告李某向具借款人民币4万元用于租赁某饭丿占,到期未偿付,请求法院判令李某与其妻刘某共同偿还欠款。被告李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刘某(被告李某的妻子)辩称,其不知原告向被告李某出借该款的具体情况且被告李某未向其告知该借款的用途。李某不务正业,至今已有2年多未回家了。被告刘某不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判]该案庭审后,有如下几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借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借款,屈夫

2、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该欠款。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未能证明李某的借款经其妻刘某的同意,屈李某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原告也未能证明李某租赁饭店的经营收入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而且,本案的证据(借条)上只有李某一人的签字,应判令被告李某一人偿付该欠款。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的举证责任应由二被告负担。李某不到庭,应由其妻刘某负担“未经对方同意”、“经营活动的收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若被告刘某举证不能,则应认定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判令被告刘某承担连带责任。该案的审判采纳了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的第二种意见。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3、,被告李某借款后向原告管某出具4万元的借条,原告持被告李某出具的4万元的借条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偿付欠款及利息,事实清楚,应予支持。被告李某欠款不付,应负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以被告李某的该借款属家庭共同债务,对此债务被告刘某应负有偿还义务,但因原告管某未提供相关证据,冃•被告刘某予以否认该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原告未能证明该笔借款是被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对原告请求此债务被告刘某应负有偿还责任的主张,不子支持。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偿还原告管某借款及利息;驳回原告管某对被告刘某的诉讼请求。[评析]近年来,随着市场

4、经济的大力发展,人们经济观念的转变,民间借贷活动H益增多,由于种种原因,其纠纷亦随Z增多。因我国尚未颁布民间借贷的有关法律,诉讼中,债权人为使自己的利益得以实现,动辄以借贷纠纷的产生时间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判令债务人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如何正确认定民间借贷纠纷屮债务人配偶的连带责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在法学理论和审判实践中具有重耍的现实意义。一、民间借贷纠纷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n前,在离婚案件的审理屮,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法官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2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

5、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人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6、。”但该解释过于笼统,缺乏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对于在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是否能够援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比此司法解释更相类似、更具权威的规定,笔者认为,借贷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比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适应之。但是,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屮,如何认定债务人配偶的连带责任,述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1、一方借款从事经营活动的。对夫妻一方借款从事经营活动的,除该借款是从事个体工商、农村承包经营活动外,其所担负的债务,都应以一方是否经对方同意、借款一方所从事的经营收入是否己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为标准來考虑该

7、债务的偿付,另一方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如,夫妻一方为与朋友合伙开办企业向他人借款,若另一方不知该借款事实,且该合伙企业还未产生效益或借款的一方将企业收入他用(挥霍),那么,对该债务,就不应确定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付。2、一方借款是否是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对于该类借款,首先应当了解夫妻一方的借款目的是什么,“为家庭共同生活”有几种情况:如购买家庭生活必需品(维持生计、解决温饱)、药品或住院治疗费用、购买夫妻共同居住的商品房等;“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应包括:一方为与口己有赡养义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