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發展創新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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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發展創新探析[摘要]多年以來,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為農村經濟和金融的發展作岀瞭巨大貢獻,是農村經濟發展不可缺少的主要推動力之一。但作為合作金融的主體即農村信用社存在著很多問題,成為制約其發展的障礙。目前看來,創新是解決這些問題的最好途徑[關鍵詞]農村合作金融;發展;創新[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1)26-0073-021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發展存在的問題1.1農村信用合作社產權模糊,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由於我國在成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之時制度的不配套,農村信用合作社

2、的產權在一開始就沒有得到清晰的界定。全體社員對他們出資組建的信用合作社隻有名義上的產權歸屬關系,實際上的產權所有者卻是國傢或者集體。可見,全體社員作為產權主體的地位實際上被架空,他們基本上難以享有本該享有的權利。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由於產權模糊,長期處於所有者缺位的狀態,缺乏所有者的有效監督和控制,存在信用社內部人控制的弊端。從當前的實際情況來看,農村信用合作社社員入股演變為高息定期存款。管理體制不順,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責任約束機制不靈,法人治理結構亟待進一步完善1.2農村信用合作社法人治理結構存在弊端農村信用社的"三會

3、"指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這"三會"構成農村信用社的管理框架。目前,我國農村信用社的三會制度形同一紙空文,隻有虛名,沒有發揮實際作用。一是社員代表大會權力弱化,民主管理流於形式。二是理事會一手遮天,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基層信用社的理事會成員和信用聯社的管理人員,都未經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而是由上級提名候選人,代表選舉就難免走過場,信用社的其他高管人員也是由上級任命。三是監事會形同虛設。農村信用社的監事會在實際中也並未通過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而大多數由理事會任命,或由理事會內部人員兼任。這樣形成的監事會,不獨

4、立於理事會,且受控於理事會,監管的作用無法得到體現,監事會作用被架空,監事會也就形同虛設1.3農村合作金融發展的外部環境不佳—是缺乏專門的合作金融法律法規。對於社員與信用社、信用社與聯合社以及政府職能缺乏明確的規定,缺乏按照合作制原則運作信用社的規范指導,缺乏政府指導和扶持農村信用合作社發展方面的規定。從國際經驗看,在合作金融發展的比較好的國傢和地區,都有完善的農村合作金融法規。作為合作社起源地的德國以及美國、法國等都有完善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合作金融的發展。二是合作金融機構經營成本相對較大。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問題

5、突出,服務“三農"發展是農村合作金融義不容辭的責任,但"三農"貸款信貸需求數量大並且高度分散,農業生產的季節性和周期性都很長,受自然災害影響大等特點決定瞭支農服務成本高、投入高。三是農村信用環境狀況不佳。由於缺乏相應的擔保、保護措施以及健全的社會信用體系,導致農村金融資產質量差、風險大。農村信用社等機構所反映的焦點問題之—就是信用環境差,鄉鎮企業以改制和破產等方式逃廢債務問題嚴重。這些問題的存在致使農村信用社往往面臨著壞賬多、經營困難的局面1.4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經營過於重視"商業性"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利潤是任何經濟

6、主體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和動力。合作金融是一個自主經管的獨立的經濟實體,同樣必須建立起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商業化經營機制,不斷地實現更多的利潤,增加更多的積累,才能保持強大的生命力和競爭力,以實現合作制的最高目標,更好地實現自我服務,否則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就難以生存下來。從本源上講,農村合作金融應該立足農村,為“三農"服務,為社員服務。但目前我國農村信用社基本上是按照完全商業化的經營模式運作,背離瞭合作金融的初衷2農村合作金融創新的路徑選擇(1)創新產權制度。在堅持合作制為農村金融組織基本產權形式的原則下,對現有農信

7、社產權重新界定,並根據各地區經濟、金融發展及各農信社的實際情況,在有合作制客觀需要的地區或群體,按合作制原則重建真正意義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對一部分處於城鄉結合部和縣域經濟中心的農村信用社,以及經濟較為發達的縣(市)農村信用社,在統一法人的基礎上,可以將農信社分別建成合作銀行。政府對合作金融組織給予政策和稅收方面的扶持,但不對其人事、財務和經營活動等進行直接幹預。同時通過改革理事會結構,完善監事會結構,強化社員代表大會職能,盡快完善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法人治理結構(2)創新監管髏制。要加快完善合作金融法律法規。一是加快合作金

8、融的立法工作,通過合作金融的立法,從法律上對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性質、成立條件、組織體系、業務范圍、經營原則、服務宗旨和管理制度等予以細化的規定,使合作金融能依法經營,為其穩定運行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二是制定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兼並、重組、改制及市場退出等有關法律和政策法規,以規范兼並、重組、改制及市場退出。三是建立市場退出的保險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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