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思索策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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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思索策略探究案例引入:2001年4月18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遗赠给自1996年起与其同居的“第三者”张华英,且遗嘱经过公证。4月22日,黄永彬病逝后,张学英索要财产未果,以黄永彬之妻蒋伦芳侵害其财产为由,向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其受遗赠的权利,主张实现遗嘱,分得这部分遗产。一审法院以该遗嘱违背社会公德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张不服,上诉到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遗嘱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泸州案是人民法院首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2、民法通则》第七条中的社会公德作为断案依据的案件,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我国民法奉行的是私法自治的原则,充分尊重人民在私法领域的自主权。反映到继承法上来,我国的继承法制度中,明确规定了遗嘱继承较法定继承的优先性,并在遗嘱继承中,规定了遗嘱内容、遗嘱方式等方面的遗嘱自由。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实施至今,我们不可否认其在调整我国的继承法律关系、维护继承秩序的过程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1985年继承法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一系列的问题,上述泸州案就是其中某一侧面的反映。现行继承法倡导遗嘱自由,但案例中法院又以黄某的遗嘱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判决遗嘱无效

3、,这样既剥夺了黄某的遗嘱自由的权利,也剥夺了张某接受遗赠的权利。其实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也是面临两难的选择:到底是遵循遗嘱自由的原则充分尊重黄某的遗嘱自由呢?还是考虑其法定继承人的利益限制剥夺黄某的遗嘱自由呢?其实这种在面临遗产分配时的尴尬完全可以通过特留份制度的引进加以缓解或是解决,因为特留份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通过对遗嘱人遗嘱自由的限制,保护一定范围内的法定继承人的权利。反映到上述案例中,如果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特留份制度,为黄某的配偶、子女预留出一定份额的遗产,除此之外剩余的遗产部分再由黄某依其自由意志加以处分,就不会有之后的黄某遗嘱自由依《继承法》之外

4、的民法的基本原理受到干涉的事情发生,也不会有黄某配偶蒋某的法定继承权及受遗赠人张某的受遗赠权利受到侵犯的事实。由此可以看出,我们有必要站在现有实践的基础上重新思考我国现行的遗嘱继承制度及其相关规定,在原有继承法制度的框架内引入特留份制度对遗嘱人的遗嘱自由的加以适当的限制。这样可以更好地避免以公序良俗为由盲目剥夺被继承人遗嘱自由或是单纯遵循现行法维护至上的遗嘱自由的尴尬。通过考察现有学者对特留份制度的研究不难看出,其对特留份制度的界定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其中,根据通说观点:特留份是指被继承人依遗嘱处分其遗产时,依法应当为—定范围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数额的遗产份

5、额。其实,由于考察立足点的差异,不同学者对某一制度的理解总会岀现不同的观点,这也是活跃学术氛围的需要。反映到特留份制度的研究上来,尽管不同的学者对其概念出现了不同的界定,但差异之下反映的是建立该制度的根本目的之所在,即对遗嘱自由加以适当限制,保护一定范围内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协调遗嘱人遗嘱自由与社会效果的平衡,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而这在大部分学者看来是一致的。从特留份制度的历史渊源来看,特留份制度的产生源于对遗嘱自由的限制。遗嘱自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自己财产所有权的自由。遗嘱继承原则最早产生于古罗马时代的《十二铜表法

6、》。在此之前,罗马的继承以法定继承为主,遗嘱继承为辅。而罗马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商品经济催生了《十二铜表法》的产生,该法律作为平民与贵族斗争胜利的产物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罗马市民遗嘱自由,即罗马市民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财产且受法律的保护,这是罗马法最初形态的遗嘱自由原则。罗马共和国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罗马社会的进步,遗嘱继承得到更大程度的推崇,遗嘱继承中的遗嘱形式更加多样化,遗嘱的内容也由原先的公开转为遗嘱人可以自由掌握的秘密,而在实际生活中,滥用遗嘱自由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因此,市民法和大法官法才逐步对遗嘱自由加以适当的限制。罗马法开始规定应继承份,即

7、凡以遗嘱指定继承人,必须对血亲中的特定近亲属各保留一部分遗产。法定继承人这种法定的应继份被认为是遗产特留份的最早源流。作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的古罗马法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肇始于古罗马法的特留份制度也为后世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袭。而现代法律,尤其是作为私法的民法,以“社会本位”为其立法基础,“义务之负担,不必尽由于义务人之意思,法律之任务,亦未必尽在保护各个人之权利。为使社会共同生活之增进,法律即强使负担特定之义务,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利/所以说,若个人的自由与社会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为维护社会利益和整个社会秩序,可以而且应当对公民的个人自由

8、予以适当限制。因为,任何人的任何类型的自由都不是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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