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份制度之伦理价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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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留份制度之伦理价值分析关键词:遗嘱自由特留份伦理关系继承期待权社会本位内容提要:特留份制度的设置建基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身份关系,其目的在于维护亲属身份的伦理价值,保护一定范围近亲属的继承期待权,从而维护家庭的稳定,实现家庭养老育幼的职能。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的必继份制度的内容过于原则且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充分体现继承法所应蕴涵的伦理价值,应当改必继份制度为特留份制度。修订与亲属身份密切相关的继承法,既要遵循财产法的规则,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保护其处分财产的自由权,也要考虑亲属身份的特殊属性,考虑人情、伦理以及传统习俗。家庭成员间的爱与亲情,

2、不求回报的付出以及源于情感的没有对价关系的相互扶养与继承使家庭成为“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且唯一的自然社会”[1]。这个自然社会的伦理价值是以保护所有家庭成员的利益,维系家庭的稳定与发展,实现家庭的幸福与和谐为最终价值取向的。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所谓“家和万事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11,如果我们承认家庭的价值,承认家庭是社区、社会和国家赖以建立的基础,是一个安全、公正和有凝聚力的社会的核心,国家和政府出台的所有法律和公共政策,就应当尊重婚姻家庭的伦理价值,赋予亲属身份以特殊的意义,给予特殊的保护,从而维护家庭的价值,鼓励家庭成员和

3、谐相处,珍重家庭共同生活,以实现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遗嘱自由是世界各国继承立法普遍适用的重要原则,但许多国家在遗嘱继承中设立特留份制度对遗嘱自由予以一定的限制,即遗嘱人在处分其遗产时必须为特定近亲属保留一定的份额。通过对特定近亲属的继承期待权的保护,维护亲属身份的伦理价值,保护近亲属的继承权益,从而维护家庭的稳定,实现家庭养老育幼的功能。一、特留份制度及其伦理价值特留份制度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适用的通过对特定的法定继承人规定一定的应继份额来限制遗嘱自由的制度。即法律规定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份额,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如

4、果没有给特留份权利人保留法定份额,将会导致其相应部分的遗嘱处分无效。特留份制度渊源于罗马法的“不合义务遗嘱之告诉”,遗嘱人必须为其近亲属保留法定的继承份额,否则,因为遗嘱人严重地未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并因对近亲属的忽视而对该近亲属造成侵权,执法官有权以非常方式撤销遗嘱法定继承份额,在优士丁尼以前的法中是无遗嘱继承份额的1/4。优士丁尼规定:如果法定继承人为四人或少于四人,法定继承份额为1/3;如果超过四人,则为1/2[2]。“不合义务遗嘱之告诉”后被发展为特留份制度,并为后世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所承袭,如法国、德国、瑞士和日本等国家的继承编中均明

5、确规定了特留份制度。《瑞士民法典》第470条规定:11被继承人有直系卑血亲、父母或配偶为继承人的,其对继承人特留份范围以外的财产有遗嘱处分权。第471条规定:直系卑血亲的特留份各为其法定继承权的3/4;父母中的任何一方的特留份为其法定继承权的1/2;尚生存的配偶的特留份为其法定继承权的1/2。《德国民法典》第2303条规定,特留份权利人包括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父母和配偶,特留份为法定应继份的价额的一半。第2305条规定:未给特留份权利人保留足够的特留份额的,特留份权利人可以向共同继承人请求按照应继份的价额补足特留份。设立特留份制度对遗嘱人立

6、遗嘱自由的适当限制符合“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可以平衡个人自由与公平正义、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尽管各国关于特留份制度适用的主体范围、适用条件、保留的应继份份额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均体现了限制遗嘱自由、防止遗嘱人恣意妄为,兼顾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彰显了社会本位的立法理念。遗嘱自由是民法意思自治精神的体现,但法律上的自由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正如拉伦茨所说:伦理学上的人格主义以每个人都具有自主决定以及自己承担责任的能力为出发点,将尊重每一个人的尊严上升为最高的道德命令。不过,仅凭这种人格主义,而不另外加入社会伦理方面的因素,那也还无法构筑某项法律

7、制度,就连构筑私法法律制度也是不够的[3]。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正是考虑了继承法的身份属性和它所承载的社会伦理道德价值。11特留份制度的设置是基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身份关系,不考虑该继承人是否有劳动能力、有生活来源,且明确规定了特留份的应继份额。其实质是对特定的近亲属的继承期待权的保护,目的在于维护亲属身份的伦理价值,保护近亲属的继承权益,从而维护家庭的稳定,实现家庭的养老育幼的功能。(一)一定的亲属身份关系是确定特留份权利主体的依据将自己的财产留给自己的子女是继承制度产生的原始动因。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明确指出:“随着财富的增

8、加,一方面给了丈夫在家庭中比妻更有权势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为了他的子女的利益而改变传统的继承制度的意图。‘一夫一妻’是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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