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继承法中特留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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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继承法中特留份制度浅析继承法中特留份制度一、特留份制度概述  特留份制度就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依法应将一定遗产特留给法定继承人,换句话说,就是被继承人不能任意处分其一定范围之遗产,即为民法上所谓特留份。特留份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该制度特留份制度是遗嘱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最初起源于罗马法上的义务份制度,义务份对遗嘱自由加以限制,这种做法为后世的继承法律制.L.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我国继承法中必留份与特留份之比较  特留份是对遗嘱自由限制的主要制度,对于遗嘱自由有两种主张,绝对的遗嘱自由主义,和相对的遗嘱自由主义。我国继承法坚持遗嘱自由主义,但也

2、对遗嘱自由进行了限制。《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条是我国遗嘱自由限制最主要的条款,此条确认的制度在我国被学者称为必留份。也就是说,只有法定继承人中既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遗嘱人所立遗嘱才会受到必要的遗产份额限制。从该条款来看,在我国只有很小部分受到遗嘱限制,并且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极其狭小。尽管如此,我国的必留份规定和国外的特留份制度是不一样的。它们之间还是存在区别的,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适用的主体范围不同。必留份制度必留份权利人的标准比较苛刻,仅仅要求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

3、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没有来源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而对于其他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在法律上并没有给予保护。如果继承人有劳动能力但因失业或其他原因而没有生活来源,或者虽无劳动能力但却有其他人、社会组织、团体等为他提供一定得生活来源,遗嘱人都完全没有义务为他们遗留一定的财产份额,并可以通过立遗嘱的形式把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予以剥夺,因为在我国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由此可见,这种规定的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享有必留份的权利主体要比外国法规定享有特留份权利的主体范围小很多。而特留份制度所规定的主体即特留份享有者是

4、相对宽泛的,父母、配偶、子女甚至兄弟姐妹都享有特留份权利。表面上看,国外立法基本上对继承人都平等地给予特留份权,而对各继承人的实际劳动能力和生活状况是不加区别的。  第二,遗产份额有无确定性不同。从遗产份额的分配上看,必留份制度的规定具有不确定性。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都没有对"必要的遗产份额"给予明确的规定。这使遗嘱人处置遗产的权限更大,保护了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权。而在世界各国的特留份制度中都对特留份份额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规定:不问生前赠与或遗赠,

5、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仅遗有一个子女,其赠与或遗赠不得超过其遗产的半数;如果遗有两个子女,其赠与或遗赠不得超过其遗产的三分之一;如果遗有子女三人以上,不得超过四分之一。  第三,遗产计算基数不同。必留份的计算是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全部遗产为基数而计算的。"如果被继承人生前赠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处置了其财产,那么就不再是遗产不属于必留份权利人可以继承的遗产范围,任何情况均不得享有要求返还的请求权"。而特留份制度一般都是以遗嘱的积极遗产作为基数来计算特留份份额的。这种积极遗产既包括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也包括其在生前一定时间里所做的赠与或处分的财产。这样,特留份权利人

6、的权利若受到侵害,可以行使请求权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从司法实践的操作性上看,我国继承法中对必留份的规定比较宽泛,没有具体明确的操作标准,如对必留份权利主体的规定仅仅表述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保障无来源的人。而特留份制度对特留份权利人的范围和特留份的份额及计算方法等都给予了非常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司法操作性很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受到限制。  三、我国对特留份制度的借鉴  通过以上的比较不难得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我国关于必留份的规定已经显得不合时宜,所以,立足于比较法的研究对完善立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积极意义是勿庸置疑的,对特留份制度的借鉴主要表现在

7、:  第一,扩大必留份权利人的适用范围。可以参照我国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顺序的规定,即死者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都应享必留份的权利,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这种必要的遗产份额必须体现强制性,是被继承人生前不能利用遗嘱予以剥夺的。如果存在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时,那么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则不能享有必留份的权利,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家庭成员中的核心,他们对家庭的贡献最大,应该给予最大的权利保护,因此,确立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稳定的继承权,能够维护良好健康的婚姻家庭和亲属关系。  第二,对特留份份额做出具体规定。每一特留份的继承人应得的特留份份额是特留份制度的核心内容。由于特留份

8、权利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L].北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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