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继承法特留份制度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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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继承法特留份制度的再思考作者: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和丽军。刊载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我国司法实践屮存在大量请求确认遗嘱无效的诉讼纠纷,例如遗嘱人确立遗嘱,将遗产全部遗赠给“小三”,合法配偶起诉要求确认遗嘱无效;再如,遗嘱人将全部遗产遗赠给照顾自己的小保姆,其子女要求确认遗嘱无效。由于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特留份制度,面对遗嘱人通过遗嘱剥夺法定继承人份额时,司法机关只能选择或者以公序良俗为由否定遗嘱的意思口治,或者以牺牲法定继乐人的合法权利为代价支持意思自治,而以上两种判决结果均追求单一法

2、律价值,可能导致极端判决出现,从而破坏了法律价值体系的整体均衡。笔者曾在《中国社会科学报》上撰文[1],主张在修订的《继承法》屮移植特留份制度,以平衡亲屈利益与社会利益,并与已有的必留份制度并行。有些学者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如果规定特留份制度,也应将英与必留份制度合一。但特留份制度是基于公序良俗对意思自治的限定,而必留份制度是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而对意思自治的补正,两种制度不能相互替代,更不能合一。木文针对上述反对意见,将从特留份制度在域外法律体系中体现出的立法价值、构成要索及其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填补三个方面阐释《继承法》引入该

3、制度的必要性,同时提出特留份立法规则设计,以此推动《继承法》的修改、完善。一、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一)我国特留份制度的缺失及后果我国从古至今,家的观念历来是传统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都是家庭、家族、国的附属,个人价值只冇处于特定的家庭、家族、社会、国家且与之趋同才能得到认同与体现,个人口由及个人财产所有权的理念远不如西方社会那样广为贯彻。尽管有着遗命、遗训、遗言或遗令等称谓的遗嘱可见于《国语•周语上》、《左传•哀公三年》及《后汉书•樊宏传》等,作为生前预先处分财产留给亲属、后代的遗嘱在秦汉吋就已出现,且当时的官府在案件审理

4、屮就已经承认遗嘱继承的有效性,但基于个人财产权基础上的遗嘱自由从來就被限制。所以,遗嘱继承作为正式的法律概念,在《宋刑统•户婚》所引唐丧葬令屮才有出现。[2]可见,在严格执行法定继承而排斥遗嘱继承的情况下,特留份制度的功能完全可通过法定继承得以实现,没有必要设置独立的特留份制度。近代以来,在个人自由观念及个人财产权利意识逐渐为社会接受、法律认可并推崇的情形下,遗嘱自由成为财产所冇人处分自己财产时所奉行的原则,我国迅速从一个严格遵循法定继承而排斥遗嘱自由的国家,转变成一个不仅承认遗嘱继承和遗赠,而H是对遗嘱自由限制最少的国家,

5、所设置的限制仅有必留份制度,即《继承法》第19条关于“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冇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规定。对此,有的将其谋解为“特留份”制度,不对特留份制度与必留份制度作区分,其至冇些法规编辑者述盲接将此条文冠名为“特留份规定”。这样的认识和做法都是错误的,.会导致后学者对该制度以讹传讹,无助于理解与健全合理的继承法律制度。诚然,必留份规定的确会对遗嘱自由有所修正,但就其本质,实为必留份而非特留份。另外,我国对未出生胎儿预留份的规定,与赋予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來源的人以遗产酌给

6、请求权一样,都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但均不屈丁•特留份或必留份。特留份制度是各国继承法的普遍制度,体现的是对遗嘱自由的必要限制,其制度的价值功能普世接受。我国《继承法》对此制度没有规定,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屮将遗产遗赠他人而不是留归其最亲密的配偶及血亲,被继承人的配偶及血亲的继承利益便无从保证o这对一•个自视重视传统伦理,自视极端重视家庭传统道德,努力健全法治,意图把保护公民利益放在首位的国家来说,不能不说是一种重大的缺憾。随着社会的发展及个人财产独立经济意识的增强,在遗嘱自由渐为普遍实践的情况下,特留份制度缺失的负面效果将会更

7、加明显,基于法律对遗嘱自由的绝对支持,伦理道德观念更可以随意被践踏。正因为如此,修订我国《继承法》,为实践优良的传统道德伦理精神,保护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的利益,让其继承遗产的权利不因遗嘱口由而丧失,急需明确设置特留份制度。(二)国外立法例的比较大陆法系特留份制度的丿力史源流及各国立法例冇所不同,可以分为法国模式和徳国模式。此外,在英美法系,英国、澳大利亚各司法管辖区都确立了遗属供养制度,美国法没有遗属供养制度,但不同的州分别选择适用寡妇产、鳏夫产、宅园份、动产先取份、临时家庭生活费、可选择份额等遗属保留份,來保护法定继承人的部

8、分或全部继承权。[3]尽管称谓各异,实施的方式也不尽相同,但其重点都是给予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者或期待其死后仰靠其财产者一定的特留财产,以为生活之保障。⑷1.法国模式采法国模式立法的主要有法国、瑞士、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日木等国。法国模式的特留份制度继受于日耳曼法。依日耳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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