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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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LegalSystemAndSociety{I;Ij占缸会2009.2(下)我国建立特留份铷良的要性邱凤普王莹摘要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已成为现代社会的趋势,世界大部分国家已制定了特留份来实现这一目的.我国《继承法》中规定了必留份来保护法定继承人的利益,限制遗嘱人的自由.但必留份本身存在着局限,对权利人的保护不彻底.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的新矛盾要求我们建立特留份制度,结合必留份制度来克服这些社会弊端,稳定秩序.关键词遗嘱自由特留份必留份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

2、009—0592(2009)02—065?01遗嘱自由是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公民享有遗嘱自由权利是法律对公民财产所有权予以全面保护的体现.它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法价值理念,体现了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和尊重.但自由是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也不例外,受到社会秩序,伦理道德,不发达的物质文明和养老育幼的家庭职能的限制.在这个价值多元化,道德多元化的社会,当个人的责任感和社会的舆论不足以阻止不道德行为发生时,就需要由国家强有力的法律秩序予以调整,即”在建构一个鼓励而不是削弱道德社会的法律制度的过程

3、中,法律必须反映政治道德和个人道德.”由此继承法领域就产生了特留分作为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在某种程度上讲,特留份制度的设立就是”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一,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继承法》在赋予遗嘱人处分自己身后财产充分自由的同时,又明确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

4、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又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出.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以上这些规定表明:我国继承法与司法解释,既承认遗嘱自由由又对遗嘱自由给予了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和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通常称为

5、”必留份”).由此可见,我国必留份的特点是:第一,必留份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一是:同时具备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的法定继承人,其二是胎儿.即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能够成为必要的继承份额的权利人.第二,必留份属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的遗嘱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第三,必留份既适用于遗嘱继承,又适用于法定继承.第四,必留份份额是遗产的一部分.二,必留份制度与特留份制度的比较从上面可以看出,必留份与特留份是不同的,尽管在制度设立的目的——限制遗嘱自由还是财产的范围——遗产的一部分都是相似的.第一,从

6、价值取向上看,必留份制度仅考虑双缺人和胎儿的权益,未考虑其他近亲属的利益,未考虑人情伦理:而特留份制度是以保护近亲属的利益为原则的,基于亲属间的人情伦理来保障法定继承人的权益,从而更好地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第二,从性质上看,我国的必留份制度是一种财产继承制度,只有继承人才可享有.而特留份的性质则众说纷纭:法国,日本等国也将作者简介:邱凤普,王莹,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其确定为财产继承权;美国,德国则规定为债权性质的请求权.第三,从主体范围上看,必留份权利主体是”双缺”人群和胎儿.在现实生活中

7、,”双缺”主体是少之又少,这样给遗嘱人任意处分财产创造了机会.另外”双缺”的界定没有一定标准,要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则可能会导致权利主体的范围更小.而国外立法一般以亲等作为划分是否享有”特留份”权利的标准,将”特留份”权利人限制在有近亲属范围的法定继承人中因此,国外特留份权利人的范围较我国要广得多.第四,从适用范围上看,必留份既适用于遗嘱继承,又适用于法定继承.而特留份仅适用于遗嘱继承.三,特留份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尽管必留份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遗嘱自由,使得被继承人无法通过立遗嘱的形式.来逃避对相关人员

8、的抚养,扶养,赡养之义务,使得这些相关人员能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得到基本的生活资料.但较特留份也着实存在些不足.因此特留份制度有必要成为我国继承法上的一项制度.史尚宽先生曾对特留份制度的立法理由作这样的说明:”为基于道义的要求,即对血亲卑亲属,直系亲属配偶及兄弟姐妹之近亲,不留一物而以遗产全部给予他人,则不免承情悖义,而非道义上所容许.”我国的现实也要求建立特留份制度.首先,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有关规定存在着矛盾.《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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