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特留份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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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特留份制度的研究【摘要】:遗嘱自出是世界各国继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纵观各国继承法立法,都对遗嘱自由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古罗马所制定的特留份制度因体现了衡平艺术而著称,成为遗嘱继承立法的典范而为各国效仿。我国由于继承立法相对较为落后,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仅限丁•对胎儿和“双缺乏人”继承权利的保护上,即所谓必留份制度,并且由于规定的模糊性而在司法操作上不易裁决,而对其他法定继承人权益则缺乏足够的保护。笔者认为,应在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特留份制度的立法经验,构建具有屮国特色特留份制度。【关键词】特留

2、份必留份一、特留份制度的理论基础(一)特留份制度的起源特留份制度最初起源于古罗马法。《十二表法》确立了遗嘱自由原则,“过去根据-

3、•二铜表法,遗嘱人可以通过遗赠处置其全部财产,因为法律规定:“个人无论怎样处置其财产,法律都认可。”但当时并没有限制遗嘱口由,主要原因是,遗嘱人所立遗嘱除出征遗嘱外,须经贵族大会审查通过,向公众公开,因而不会出现遗嘱人滥用遗嘱口由的情形。但到了共和国末,私事遗嘱的出现使得遗嘱由公开转为了秘密,立遗嘱口J以不受任何限制。且当时生产力冇了提高,财富增加,加之世风日下,家长或因受人愚弄,或因

4、一吋的偏爱而滥用遗嘱自由权的现象日趋严重,有的奴隶主甚至将其遗产留给情妇或不相干的人,而不给口己的子女。因此市民法和大法官才逐步对遗嘱自由加以适当的限制。古罗马法作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⑴对后世产生了其它占代法律不可比拟的深远影响,其创立的特留份制度被以后众多的封建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继受并使之不断完善,如德国民法,可见其原形。日耳曼法上的特留份是扣除自由份的剩余财产,所以,特留份乂被称为“家产保留”或“义务份”。⑵其特留份权利人仅限丁继承人。H耳曼法的这种思想后来成为法国习惯法区域Z特留份制

5、度,为法国民法所吸收,意大利、西班牙、荷兰等国的民法也采取此立法体例。对遗嘱口由限制的主张,冇人认为存在着绝对的遗嘱自曲主义和相对的遗嘱自由主义两种主张。前者是指法律应偏重于强调保护遗嘱人的自由意志,使之享有自由处分自己⑴恩格斯•路徳维希・费尔巴哈和徳国古典哲学徳终[A].马克思恩格斯选集[C]•第4卷.248;,2]曾庆敏.法学大词典[M]」:海止海辞书出版社,1998;财产的绝对权利;后者是指财产所有人以遗嘱方式处理财产的时候,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关于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的规定。普通法的基本原则是完全

6、的遗嘱自由:丈夫可以把财产捐赠给大学或妓院而任凭妻子和孩子挨饿。因此,有人认为英美法系奉承的是绝对的遗嘱自由主义。实质上,英美法系也是采用相对的遗嘱自由主义,只是其在最开始是限制遗嘱人向慈善机构捐赠,后来的立法趋向注重于对死者的配偶和了女的保护。20世纪以来英美等国家的继承立法的不断修正可以说明这个观点。(二)特留份的法律特征1、特留份是特留份权利人在继承开始后才享有的权利(1)特留份的权利主体是特留份权利人。从各国法律上规定上看,特留份权利人一般均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但不是所有的法定继乐人都是特留份权利人而

7、享冇特留份。特留份权利人如果死亡、抛弃或丧失继承权的,那么其享冇的特留份权利同吋消灭。若特留份继承人是直系血亲卑亲属,则其代位继承人可代位继承其特留份。(2)特留份在继承开始前是一种期待权。特留份权利的基础是继承权,而继承法律关系尚未行使时,特留份也还只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当继承法律关系发生时,特留份权利人才真正开始享受其权利。(3)特留份权是一项权利而不用承担相应的义务。特留份受到侵害吋,特留份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请法律救济以保全其特留份。2、特留份是特留份权利人享冇被继承人遗产的最低额度首先,特留份指的是被继承人

8、遗产的一部分,它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来确定的,而不是特定或特殊的遗产。其次,特留份是法定的最底额度,所以不应再附加任何的条件和期限。3、特留份是遗嘱人不得自由处分的财产现代各国一般均承认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即肯定遗嘱自由原则,但遗嘱人如果通过遗嘱侵害了特留份权利人的权利,遗嘱人的遗嘱被认为部分或全部无效。4、特留份的计算应以被继承人的积极遗产为标准即被继承人的遗产首先必须用来偿还其牛前遗留下的债务,清偿完债务后的遗产才屈于被继承人的积极遗产,特留份份额是以此作为基数计算得出的额度。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特留份权利

9、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一定时间内获得被继承人的赠与,赠与的额度大于或等于特留份的额度,则认为其应计入遗产总额,以防止被继承人滥用遗赠而损害其他特留份权利人的权利。(三)大法系特留份制度的立法理由探讨从大陆法系的特留份产生的渊源及目前大陆法系各国的有关立法规定來看,特留份制度不仅起到了家庭养老育幼的作用,而且从减轻社会负担的角度來看,又体现了社会公平。从发展情况来看,特留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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