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主为逃避检查撞伤交警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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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摩托车主为逃避检查撞伤交警被判赔偿^w.Sask.cn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摩托车主为逃避检查撞伤交警被判赔偿一乞摩托车驾驶员路遇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检查时,意图侥幸逃避检查,结果将执勤的交警撞伤二日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筆事者仲志赔偿受伤交警丁存生损失46700元。2004年10刀22日下午,原告丁存半与同事在海安县海安镇朝阳桥南侧328国道与朝阳南路交界处执勤。15时40分左右,被告仲志驾驶苏FEK308二轮摩托车沿朝阳南路由北向南行驶。丁存生见仲志未戴安全头盔,即以手势向其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杳。仲志想逃避检

2、查,并未减慢车速,驾车经过丁存生身旁时,连人带车跌倒前滑,致丁存半随之跌倒受伤。事故发生后,海安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人队随即派员勘查了现场,并对在场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丁存生受伤后即被送至海安县人民医院检杳治疗,当日住院治疗,同年11月10日出院,左肩部外固定制动在位,医嘱建议高压氧治疗,必要时手术治疗。2004年12月29日,丁存生在海安县屮医院进行高压氧治疗时,突发四肢抽搐,口吐门沫,伴意识障碍,当日在海安县中医院住院接受治疗,2005年1月20日出院。丁存生受伤住院期间由其工作于海安县华强纺织有限公司的妻子护理。20

3、05年3月25日,南通市通济页院对原告丁存生的病情作出鉴定,结论为颅脑外伤后、颅脑外伤后智能损害(轻度)、颅脑外伤后综合症。2005年3月31口,海安县公安局委托木院对丁存生的伤残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同年4月170,木院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泄标准》确处丁存半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1⑥ASK中顾"诘偉厨•wwwe9ask.cn免费法篦咨询就上中顾法隹网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仲志对原告丁存生诉前伤残鉴定提出异议,经原告丁存生审请,法院委托南通市海安县人民页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丁存生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该所

4、于2007年1月11「I作出鉴定意见书,认定丁存生的伤残程度为十级。后被告仲志再次対海安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所作鉴定结论提出杲议,并书而中诘对原告丁存生的伤残程度重新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南通市笫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07年2月7日作出法医学检验鉴定意见书,认处原告丁存牛脑挫裂伤、头皮挫伤伴血肿、左肩锁关节半脱位诊断成立,其左肩关节功能丧失超过25%不足50%,构成十级伤残。2005年10月17日,原告丁存生向海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仲志赔偿损失63000多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仲志U经出国打工,法院通过外

5、交途径向其送达了相关的诉讼文件,后被告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诉讼屮,被告对交警被撞事实不存异议,但认为原告丁存生跌倒的根本原因是在执勤过程中用手拖拉的违法执法行为,其损失只能自行承担。另外,原告丁存生执行职务时受伤,只能与其供职机关发生关系。反之,在此情形下如果原告丁存生执勤致具受伤,他只能向其所在的海安县公安局主张损害赔偿,而不是向原告丁存生个人主张权利,故原告丁存生在本案中不具备独立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被告仲志为证明本起事故发生是因原告丁存生违法执法,强行拖拉被告仲总所致,提供了相关证据。1、申请法院调取的海安县公安局事

6、发以后调杳当事人及相关现场LI击者的询问笔录。2、证人葛某某、袁某某、徐某某庭前书而证言并当庭证言。2免费法篦咨询就上中顾法徨网经对证据进行审核,并结合双方的质证意见,法院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认证,被告仲志捉供的三名证人的证言,证人之间的当庭证言互相孑盾,其当庭证言与庭前出具的书面证言存在明显的冲突,且证人葛乃楼当庭自述其曾拦阻公安机关警车的行为,及证人袁学宽承认并非当时签名的庭前书而证言而作为事发现场证人签名证言,令人费解。而公安机关在事发后的第一时间即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证人所作证言更为客观、可信,其中均无人发现原告丁存

7、生有拖拉行为。因此,被告仲志所提供的证据难以达到其相关的证明冃的。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人身权利应受法律的保护。原告丁存生在执行职务时受伤,理应得到赔偿。被告仲志为逃避检查,驾车致人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本起事故的发生,系被告恶意逃避检查所致,故其应负全部责任。被告仲志辩称事发原因是原告丁存生的违法执法行为,但无充分的证据证明,法院难以采信。原告丁存生作为公安交通警察在执勤过程屮,具身份具有双重性,其在执行职务时人身遭受笫三人伤害的,应享受的单位福利保障待遇与向致害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是两个不同法律性质的权利,两项权

8、利同时并存亦非相互排斥。即使公务人员因公受伤,亨受了所在机关的福利保障待遇后,亦不能就此说明其丧失了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此外,公务人员对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时,如果对行政和对人造成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赔偿义务主体为行政机关。但由此形成行政机关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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