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性法学教学困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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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践性法学教学困境分析一、实践性法学教学的开展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展了法律诊所教学。总体来讲,我国实践性教学取得了一定成就,也积累了不少经验,但只能算是刚起步,开展实践性教学的学校相对于全国二百多所法律院校,仅是凤毛麟角,没有形成规模和气候。然而,法律实践已证明实践性法学教学是一种全新独特、科学实用的法学教学模式,能使学生在思考和快乐中接受法律,在实施中受到广大学生的喜爱;它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了学生应用法律的能力,必将受到公检法等实践部门的肯定;它能无偿给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体恤贫弱者,匡扶正义,服务社会,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欢迎。因而以“诊所

2、教育”“、法律辩论课”为主的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是今后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趋势。教育部和各法律院校必须充分认识到这种教学模式的优势和价值,积极创造条件,克服困难使其深入发展,以彻底改变目前僵化、死板、纸上谈兵的教学方法。目前,实践性教学难以占据法学教学的主导地位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重点就法学教学目标和学制中存在的制约因素及解决对策加以探讨。二、我国法学教学目标问题及其完善目前实践性法学教学除少数高校在国外基金的支持下开展以外,并未在全国广泛推行和实施,它要撼动传统教学模式,占据高校法学教学的重要地位还存在以下障碍。(一)法学教学目标模糊不定实践教学没有指路航向。法学教

3、育目标是由法学教育中内在的、与生俱来的二重性决定的,法学教育具有职业技能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它的目标自然也就有两个:一是培养实践型人才,二是培养学者型人才[2]。那么我国应确定什么目标呢?是双重目标还是单一目标,这是摆在我们眼前关乎法学教育性质、宗旨内容、方法等一系列问题而亟待解决的课题。就教学方法来讲,不同的教育目标要求采用的方法不同。实践型人才需要采用侧重培养学生职业技能的实践性教学方法,开设“法律诊所”“、法庭辩论”、“律师职业道德等基本课程。而研究型人才则侧重培养学生对法律体系、规则、原理的全面掌握,教学多采用系统讲授的方式。一国培养何种类型的法律人才,就

4、需要有与这一目标相一致的教学方法。有人认为我国法学教学目标应定为双重目标,即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技能训练或培训,本科阶段以上的法学教育定位于学术培养[3];也有人认为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学教学目标培养合格律师,学生毕业就可以进行律师实务操作。此观点认为法律是一种活动,而不是一个概念或一组概念,法学就其性质来说主要不是以学术为导向,而是以解决问题为导向[4]。法学院的教学目的不只是教授法律,更是教授法律人技巧。至今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仍不明确,从统一司法考试和招收法硕的改革看,培养目标倾向于实践型人才,但实际法科中无论本科还是研究生阶段的学习,理论和实践都严重

5、脱节,毕业实习流于形式,除了少数开展法律诊所课程的院校外,绝大部分法律院校实践教学非常薄弱,几乎没有开展。可以说,我国是以通识性教育或研究型教育为目标的。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存在着理想中的实践型和现实中的研究型或通识型的矛盾。目标不定,隐性的通识型或学术研究型培养目标,使我国的实践教育缺乏思想指导。如同未来“产品”没有合格检验的标准,进而也就无法确定最佳的生产方式一样。从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看,美国实践性教学模式已被普遍接受和大力推广。各国为支持开展实践性法学教学方法,在教学目标上都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德国《法学教育改革法》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其培养目标确

6、定为培养“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即培养在任何法律职业领域都有能力开展法律工作的专业人才。日本法学教育方面的改革,也改变过去注重培养法学人才的倾向,将培养大量的具有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作为法学教育的目标。我国当务之急就是要明确法学教育的目标。随着全球化的深入,中国要与西方法律人平等对话,开展有效竞争,在专业训练上就应具有同质性。学生单纯地、脱离实际地接受信息必将导致他们缺乏实际操作和对抗能力,将不利于树立我国法律人的形象,更无法有效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利益。我国应尽快确定以培养具有专业技能的法律人才为主的教育目标,这是现实社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也是为有效培养这

7、类人才的最佳实现途径实践性教学方法的实施提供保障。(-)确立有侧重点的双重目标为实践性教学指明方向虽然法学教学目标具有二重性,人们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也是见仁见智,各持己见,无论怎样确定都有其合理性一面,然而合理性并不意味着最佳性。教育目标是实现个体的全面发展,推动社会的不断完善和进步,其价值取向是使个体和社会均达到最佳状态。法学教育目标也应如此。那么,这个目标如何确定呢?从个体和社会两方面看,一方面进入法学院的大多数学生最终将进入司法部门,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少数对法学科学理论感兴趣的,将进入研究或教学部门工作。显然,要满足大多数个体的需要,应确定专业技能培训的培养

8、目标。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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