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践性法学教学困境和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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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实践性法学教学困境和出路摘要:实践性教学是一种正在蓬勃发展的法学教学模式,在许多国家受到重视和仿效,在我国也有了初步的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还没有深入和广泛开展,其中原因很多。本文主要从法学教学目标和学制年限两方面出发指出该模式在我国发展中存在的困境,并提出应确立以培养职业技能为主,兼顾学术研究或通识的教学目标,同时应该延长学制以保证实践性教学的顺利进行。关键词:实践性法学;教学目标;学制;国境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4107(2013)04-0023-03一、实践性法学教学的开展实践性法学教学是以训练法学院学生实际能力为宗

2、旨的法学教学模式,它包括以“诊所式法律课程”(ClinicalLegalEducation)和"法庭辩论课”(TriaAdvocacy)为主的一系列实践性法学教育课程[1]。它发端于20世纪60、70年代的美国,是对朗代尔建立的案例教学存在问题的反思以及矫正的产物。由于这种全新的教学模式反对抽象、教条地学习法律规则,主张发现、证明和重构事实,在相互作用的社会现象中运用法律规则,对于提高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很大的实用价值,所以一经出现备受关注和支持,日益盛行全美,随后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在改革传统教学模式的内在动因和外国基

3、金会的外在推动下,从2000年9月开始,已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四川大学的法学院以及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等十多所法学院校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展了法律诊所教学。总体来讲,我国实践性教学取得了一定成就,也积累了不少经验,但只能算是刚起步,开展实践性教学的学校相对于全国二百多所法律院校,仅是凤毛麟角,没有形成规模和气候。然而,法律实践已证明实践性法学教学是一种全新独特、科学实用的法学教学模式,能使学生在思考和快乐中接受法律,在实施中受到广大学生的喜爱;它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髙

4、了学生应用法律的能力,必将受到公检法等实践部门的肯定;它能无偿给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体恤贫弱者,匡扶正义,服务社会,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欢迎。因而以“诊所教育”、"法律辩论课”为主的实践性法学教学模式是今后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趋势。教育部和各法律院校必须充分认识到这种教学模式的优势和价值,积极创造条件,克服困难使其深入发展,以彻底改变目前僵化、死板、纸上谈兵的教学方法。目前,实践性教学难以占据法学教学的主导地位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重点就法学教学目标和学制中存在的制约因素及解决对策加以探讨。二、我国法学教学目标问题及其完善目前实践性法学教学除少数高校在国外基金的支持下

5、开展以外,并未在全国广泛推行和实施,它要撼动传统教学模式,占据高校法学教学的重要地位还存在以下障碍。(一)法学教学目标模糊不定实践教学没有指路航向。法学教育目标是由法学教育中内在的、与生俱来的二重性决定的,法学教育具有职业技能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它的目标自然也就有两个:一是培养实践型人才,二是培养学者型人才[2]。那么我国应确定什么目标呢?是双重目标还是单一目标,这是摆在我们眼前关乎法学教育性质、宗旨内容、方法等一系列问题而亟待解决的课题。就教学方法来讲,不同的教育目标要求采用的方法不同。实践型人才需要采用侧重培养学生职业技能的实践性教学方法,开设“法律诊所”、“法庭

6、辩论”、“律师职业道德”等基本课程。而研究型人才则侧重培养学生对法律体系、规则、原理的全面掌握,教学多采用系统讲授的方式。一国培养何种类型的法律人才,就需要有与这一目标相一致的教学方法。有人认为我国法学教学目标应定为双重目标,即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技能训练或培训,本科阶段以上的法学教育定位于学术培养[3];也有人认为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学教学目标一一培养合格律师,学生毕业就可以进行律师实务操作。此观点认为法律是一种活动,而不是一个概念或一组概念,法学就其性质来说主要不是以学术为导向,而是以解决问题为导向[4]。法学院的教学目的不只是教授法律,更是教授法律人技巧

7、。至今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仍不明确,从统一司法考试和招收法硕的改革看,培养目标倾向于实践型人才,但实际法科中无论本科还是研究生阶段的学习,理论和实践都严重脱节,毕业实习流于形式,除了少数开展法律诊所课程的院校外,绝大部分法律院校实践教学非常薄弱,几乎没有开展。可以说,我国是以通识性教育或研究型教育为目标的。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存在着理想中的实践型和现实中的研究型或通识型的矛盾。目标不定,隐性的通识型或学术研究型培养目标,使我国的实践教育缺乏思想指导。如同未来"产品”没有合格检验的标准,进而也就无法确定最佳的生产方式一样。从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看,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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