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假期管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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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假期管理备案1总则1.1为落实假期制度,规范企业员工休息休假的管理,保障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1.2实行分级负责管理。公司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公司内部各类假期的管理规定和办法,行使对子公司、分公司和其他单位的监督检查权,纠正违法违章现象。子公司、分公司和其他单位根据国家及公司发布的假期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假期管理实施细则。1.3本办法适用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派出机构的员工。2假期类别2.1无薪假:事假2.2

2、有薪假:探亲假、年休假、工伤停工留薪期、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和计划生育假、哺乳假。2.3法定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节假日。3各类假期及工资支付3.1事假员工因私事请假,应填写请假单,以领导批准的天数为准。员工请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3.2探亲假员工同亲属分居两地,根据国家规定符合探亲范围和条件的,经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探亲假:已婚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两年合并使用的一次给假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员工请探亲假,

3、另外根据就近火车(汽车)交通线路路程需要给予路程假。已婚员工探望配偶和已婚、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归侨、侨眷、台胞、台属的探亲假,按有关规定执行。员工休探亲假(含路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企业现行薪酬制度中有关规定办理。3.3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休假15天。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

4、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员工在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所在单位的薪酬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应当保证员工享受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薪酬制度规定支

5、付300%的未休年休假天数工资报酬。年休假原则上就地休假,员工赴异地休假,其路程费用自理。3.4工伤停工留薪期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地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因工负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员工停发原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3.5病假

6、3.5.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短期休假,必须出具医疗机构开据的休假证明书,经单位领导认可方能休息。不得先休后补,否则应视为旷工。3.5.2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医疗期:3.5.2.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3.5.2.2医疗期

7、的计算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应从其病休第一天开始在考核期内累计计算。3.5.2.3病假工资的支付员工休病假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病假工资待遇,按企业现行薪酬制度中有关规定计发。3.5.2.4疾病救济费的支付医疗期规定为九个月、十二个月、十八个月、二十四个月的员工,其医疗期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停发病假工资,改发疾病救济费。疾病救济

8、费的标准按企业现行薪酬制度中有关规定计发。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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