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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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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台湾地区定型渔船检查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99-12-20【正文】台湾地区定型渔船检查办法第1条为配合国防需要贯彻定型渔船建造政策特订定本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定型渔船,系指依“台湾地区齐型定型渔船建造标准尺度及军用效能概要表”所定标准建造之渔船。台湾地区各型定型漁船建造标准尺度及军用效能概要衣另定之。第3条为实施定型渔船Z检查,得组成“定型渔船检查组”(以下简称定检纽.)办理各项定型渔船检查事宜。第4条定检组由国防部、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内政部、高雄市政府、陆军、海军、警备各总司令部、各港务局及中国验船中心等机关团体会同派员组
2、成。第5条定检组依据台湾地区各型定型漁船建造标准尺度及军用效能概要衣执行左列任务:一公民营定型渔船定型规格Z审核。二公民营定型渔船建造过程Z管制。三适时建议有关机关处理渔船违反定型规格之事项。第6条定检组检查范围如左:•经核准建造Z定型渔船,在建造屮或完成时,定型规格设备检查。二经核准在国外建造定型渔船及输入Z渔船驶抵港籍地后Z定型规格设备检查。三所有定型渔船Z经常检查或不定期检查。四其他有关定型渔船之检查事宜。第7条称经常检查者,谓核准建造之定型漁船在建造过程与建造完成之检查及定期之例行检查。称不定期检查者,谓选样抽查及专案输入渔船Z检查。第一项
3、Z检查授权各该港务局派员担任Z。第二项之检查由定检组会议或组长决定之。第8条定检组得依需要派员至漁船建造地点实施检查。第9条定检组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由组发给检查证以资识别。第10条凡属新型定型渔船在建造过程屮,或建造完成后定检组均施以定型规格检查,并制成检查通知单分报国防部暨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备查。第11条对已完成之定型渔船,每年船舶定期检查时定检组得派人员实施抽查。第12条除第I•条所指Z新型渔船外,其余未经定检组直接派员检查Z定型渔船,均委由齐该港务局依中请派员就近负责检查。第13条各渔业主管机关在核准定型渔船建造时,应将渔船建造程序适时通报定
4、检组。第14条定检组定型渔船检查作业程序如左:新建定型渔船由定检组接获各渔业主管机关核准建造公文之副本后,即依其建造所在地随时通知各该港务局执行检查(通知单格式如附件二。)二定型渔船于实施船舶定期检查时,即由各该港务局不待通知执行定型渔船检查。三一、二两款检查均应由负责人员将检查结果填具三联报告单(如附件三、四。)四检查报告单列有改止事项时,受检渔船应即依照所列改正事项切实改正迨至复查或继续检查合格为止。五新建或输入之定型渔船于定型部分检查合格后,由定检组发给合格证明书(如附件五。)六检查报告单由定检组统一印发编号备用。七检查报告单应由负责检查人员
5、签名盖章,其检查人员在二人以上吋应共同签署。(备注:附件二〜五请参阅屮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83年5月版(一O)第6269〜6274页)。第15条定检组各项工作均由该组会报决定实施,其临时发生之事件不及召开会报时,得由组长先行决定执行补报定检组追认。第16条定检组每六个月举行会报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报,应将工作情形及各渔业主管机关核准建造Z定型渔船与有关资料分送有关单位。第17条定检组实施定期、不定期检查或委由各该港务局经常检查合格之定型渔船,并应于船舶检查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戳。第18条凡定型渔船违反定型规格,各渔业主管机关得通知船主修改,如未
6、能遵办者,由定检组通知港检单位,禁止出海作业,其通知单如附件六。(备注:附件六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83年5月版(一O)第6275页)。第19条凡新建或输入之定型渔船其定型部分经检查持有船舶检查证书者,即应由船舶管理单位纳入编组。第20条本办法自发布FI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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