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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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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探析摘要: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有两个,即违约造成损害的严重性(客观标准),违约造成损害的可预见性(主观标准)。根本违约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旦构成根本违约,买卖双方均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宣告合同无效、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我国《合同法》吸纳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根木违约制度的理念,并在立法上加以创新和完善,但实践证明,我国《合同法》在解除合同的条件等方面,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本违约;救济措施;解除合同中图分类号:DF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1672-2663(2013)01-0097-0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是买卖双方在共同协商基础上达成的货物进出口交易的合同,因此又称为“进出口合同”或“外贸合同”。这类合同可能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等国际条约的调整,也可能受国际贸易惯例、各国国内立法、国内判例的调整。《公约》屮关于违约的分类方法有两种,分别是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前者的划分标准是以违约造成损害的严重程度为标准,后者则是以违约是否实际发生为标准。这两种分类互相交叉,从不同角度对违约进行界定,为违约责任的最终确定提供参考。本文以《公约》为
3、视角,着力从以下几方面探讨根木违约问题。一、根木违约的判断标准《公约》第二十五条対根本违约做了如下定义:“一方当出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木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由此可见,《公约》项下的根本违约包含两个基本要素:(-)违约造成损害的严重性(客观标准)“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泄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表明,根本违约对受损一方的损害程度十分严重,不可随意认定。由于当事人买卖标的千差万别,违约行为的
4、发生情况亦各不相同,所以公约无法对损害作出规定,一旦因违约发生争议,有待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法院或仲裁机构除了充分参考有关的商业惯例和商业常识之外,通常考虑以下因素:违约部分的价值与整个合同价值之间的比例;违约部分对合同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迟延履行对合同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违约的后果及损害能否得到修补;分批交货合同中违反某一批交货义务对整个合同的影响程度,等等。(-)违约造成损害的可预见性(主观标准)判断一个违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不仅要证明违约造成损害的严重性,还要证明违约造成损害的可预见性。如果违约方并不预知而“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
5、的人”在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的话,这个违约就不构成根本违约。二、根木违约的救济措施(-)根木违约的归责原则《公约》対根本违约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得以自己无过错作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抗辩。只要违反合同义务,有关当事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符合《公约》第七十九条笫1款的免责条件,即该方当事人能够证明,是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他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理由预期到或能采取措施避免或克服该障碍或其后果。在违约的归责原则上,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普通法系的归责原则,而大陆法系一般采过错
6、责任原则。(二)根本违约的救济措施在实践中,当事人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往往会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术语,但是就违约如何救济这一重要问题,当事人有时却没有约定。于是,《公约》关于违约的规定就显得尤为关键。《公约》从卖方违约和买方违约的角度规定了违约一方应承担的责任,多数学者也是从相同角度进行探讨,木文则将这些责任重新梳理,从根木违约的也度探析其救济措施。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1・宣告合同无效《公约》第四十九条第1款规定,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约,买方可宣告合同无效;卖方未交付货物,而且在规定的额外时间也未交付,构成根木违约。《公约》第六十
7、四条第1款规定,买方不履行其合同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约,对方可宣告合同无效;买方不支付价款或收取货物并口在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也不这样做,构成根本违约。由此可见,根本违约的救济措施之一是宣告合同无效,买卖双方均可行使此项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宣告合同无效具有溯及力,而且在一般情况下,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在发出之时便已生效,这与要约和承诺通知的到达牛效不同。在此基础之上,还存在着一些较为复杂的情形,比如说部分货物不符的根木违约,分批交货的根木违约等。(1)部分货物不符的根本违约。假设卖方应于世界杯足球赛开幕前交付500只比赛专用足球,买方收货时发现其中100
8、只足球大小明显不符合比赛专用球的标准,构成了对部分合同的根本违约。此时应当怎样救济受损的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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