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族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凯鑫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上诉案

北京民族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凯鑫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上诉案

ID:46394890

大小:70.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11-23

北京民族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凯鑫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上诉案_第1页
北京民族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凯鑫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上诉案_第2页
北京民族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凯鑫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上诉案_第3页
北京民族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凯鑫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上诉案_第4页
资源描述:

《北京民族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凯鑫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上诉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北京民族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凯鑫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民族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凯鑫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一中民终字第8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民族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委托代理人倪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凯鑫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某。上诉人北京民族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印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凯鑫彩色印刷有限公(以下简称凯鑫彩色公司)承揽

2、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阴虹担任审判长,法官卫华、魏应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6月29日、10月16日公开进行了法庭询问,并于2012年9月27日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由法官阴虹担任审判长,法官卫华、梁睿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民族印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凯鑫彩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凯鑫彩色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凯鑫彩色公司与民族印务公司同为印刷公司。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10年

3、6月10H,民族印务公司委托凯鑫彩色公司共卬26木书,民族印务公司应付加工费为125780元。至今民族卬务公司尚未支付加工费,故凯鑫彩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1、民族印务公司支付凯鑫彩色公司加工费125780元;2、民族卬务公司承担该案诉讼费用。民族印务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首先,凯鑫彩色公司与民族印务公司互有印刷业务往来,双方均未结算,民族印务公司认为是凯鑫彩色公司欠民族印务公司加工费,而不是民族印务公司欠凯鑫彩色公司。仅2008年凯鑫彩色公司就有暂计6笔印刷费217992元未支付给民族印务公司,冲抵该案标的125780元,凯鑫彩色公司尚欠民族印务

4、公司92212元。凯鑫彩色公司一直拖欠民族印务公司的印刷费,民族印务公司多次委托本公司职员韩江催讨,凯鑫彩色公司不清偿欠款反而起诉民族印务公司,请求法院驳冋凯鑫彩色公司的诉讼请求。其次,该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是北京民族印刷厂而不是民族印务有限公司。综上,希望法院依法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凯鑫彩色公司与民族印务公司存在业务往來。自2010年5月1FI至6月10日期间,北京民族印刷厂委托凯鑫彩色公司卬刷26本书,卬工费共计125780元,民族印务公司在北京民族印刷厂应付凯鑫彩色公司印工费明细单上加盖了其公司财务专用章。凯鑫彩色公司依据此明细单将

5、民族印务公司诉至该院。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凯鑫彩色公司与民族印务公司虽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但存在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一审庭审中,民族印务公司认可北京民族印刷厂是其股东,虽其否认凯鑫彩色公司提交的明细单上加盖的“北京民族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的真实性、合法性,但其未提交证据了以反驳。基于此,凯鑫彩色公司据此明细单要求民族印务公司支付加工费125780元,证据充分,该院了以支持。民族印务公司辩称凯鑫彩色公司欠付的2008年印刷费应冲抵该案债务及一审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意见,依据不足,该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笫一百零九条、笫二百五十一条、笫二百六十三条Z规定,判决:民族印务公司木判决生效后十FI内支付凯鑫彩色公司加工费十二万五千七百八十元。民族卬务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凯鑫彩色公司与民族印务公司互有印刷业务往來,双方均未结算。至今凯鑫彩色公司诡欠凯鑫公司印书费234631元未付,后民族印务公司采取委托凯鑫彩色公司印刷业务以冲抵印刷费,故产生了本案的印书费125780元。两相冲抵,凯鑫彩色公司诡欠民族印务公司印书费108851元;2、凯鑫彩色公司提交的

7、明细单抬头为北京民族印刷厂,而木案上诉人为民族印务公司,系两个不同的法人,因此凯鑫彩色公司起诉对象有误,上诉人并非木案适格主体。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刨凯鑫彩色公司的诉讼请求;2、判决凯鑫彩色公司给付民族印务公司印书费108851元。凯鑫彩色公司服从一审判决。其针对民族印务公司的上诉意见答辩称:凯鑫彩色公司将其印刷的涉案书籍交给民族印务公司人员,民族印务公司人员在明细单上加盖其财务专用章。民族印务公司并未提出反诉,故其要求凯鑫彩色公司支付加工费用的请求不应予以审理。民族印务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向本院提交2份证据。证据1、民族出版社图书

8、发印单,证明民族出版社把图书发给民族印刷厂印刷,与民族印务公司无关。凯鑫彩色公司对该份证据的意见为:真实性不认可。对于民族印务公司提交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