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鉴定的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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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鉴定的三个问题关于鉴定的三个问题——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视角摘要:《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从而确立了事实认定的主体应为司法工作人员,而非鉴定人。但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理由无法真正得到司法人员的回应。鉴定意见的质证冇效性不仅冇赖于鉴定人出庭接受交义询问,更需要借助专家辅助人员的专业性意见。关键词:鉴定意见;事实认定;质证一、鉴定人是关于事实的法官吗?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I•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通过规定,我们不难发现鉴定所针对的是专门性问题。

2、应当说,一个案件是山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构成的,这里的专门性问题应当是指“众所周知的事实、口然规律及定律、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以外的运用一般调查、侦察方法难以解决的科学技术方而的问题。"[1]鉴定创対的是事实问题屮的专门性问题,随着社会情势发展,科学技术门类的分支己经成千上万,由于各个学科的深度化发展和分工的细化,人的认识能力往往不能满足对一些案件事实的判断需耍,许多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信息量常常超出—•般牛•活经验的范围,应当说,鉴定制度是随曹进入实质证据主义时代而开始出现的,据统计,90%以上的刑事案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2]鉴定是由负有专业知识的专门人员就事实问题屮的

3、特殊事实进行的专业判断,也就是说鉴定制度的规定其实隐含了一个前提:具有资质的鉴定人员经过程序提供的鉴定是应当被采信的,除非冇足以推翻的根据。这也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天然的科学崇拜情结导致了盲FI采信鉴定已经成为惯例,止如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所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法院的事实裁判权越來越多地被外来者在无形屮分亨了。从这个意义上说,罗马法屮所谓“鉴定人是关于事实的法官”这样一句古老的法谚应当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诉讼中颠扑不破的真理。[3]如果我们的法律遇到涉及其他学科和专业的问题,我们通常求助于冇关学科或专业的帮助,这是我们的法律应受尊重和值得赞

4、赏的一面。[4]但是鉴定毕竟属于人的证据,并不一定都是对事实的客观描述,而是鉴定人员的认识性判断,同样接受司法人员的审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鉴定结论受鉴定人知识水平的能力、鉴定设备的应用、鉴定方法的选择、工作责任心等因素不同而往往影响到鉴定结果的客观性、科学性。2005年1()月1丨1《全国人民代表人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正式确定了我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在司法行政机关的“一元”管理下,侦查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两极”并立。侦查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在行政上的隶属管辖关系决定了鉴定人过早、过多的了解案情,已清楚司法人员的侦查需要,所以不免受主观的

5、牵绊有先入为主的主观预断,很难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由于缺乏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往往受到利益的驱动,很难不会附着主观因索,因此,鉴定结论的客观、中立性也是值得商榷的。更为关键的是鉴定结论只是证据链条中的一环,只能证明案件的一部分事实,并不能推导出案件的全貌。因此,鉴定结论不应该被事先预定证明力。但侦查人员、公诉人还冇法官对于鉴定结论的信任度要远高于其他证据的信任度,往往被定为定罪结案的依据,司法实践屮由于鉴定结论错课导致冤假错案的事实也并不鲜见。譬如刑事法学界和法律界熟知的云南杜培武杀人冤案,控方提供的指控证据中冇多项鉴定结论,包括证明杜培武到过案发现场、使

6、用手枪杀害了两位被害人的物证技术鉴定结论,但几年麻真凶杳获归案,证明杜培武是无辜的。[5]而据美国联邦调查局报告,在美国四弗吉尼亚,一种错误的基因测试方法在10年间被数市位案件的专家证人使用,导致数百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一位化学家因在报告中使用了错误的试验方法,导致数百名无辜的被告被宣告强奸罪名成立。[6]“错误的鉴定必然会导致错误的裁判,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7]鉴定结论中的“结论”一语往往被赋予了终局性的意义,没冇完全体现出鉴定的属性。因此,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将司法鉴定定位为鉴定意见,2010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7、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将鉴定规定为“鉴定意见”,这些变化都突出了鉴定的非终局性,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也就预示了同法工作者对于鉴定具有可选择性。新通过的《刑事诉讼法》笫四十八条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包括:......(六)鉴定意见......,从而以立法的形式再次明确了事实认定的主体是司法人员,而非鉴定人。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是什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笫一厲二十-•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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