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搜索侵权的三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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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网络搜索侵权的三个问题关于网络搜索侵权的三个问题搜索行为是否合法,并不在于搜索结果是如何实现的,而在于搜索者是如何利用其搜索结果的。  关于今日头条与传统媒体的著作权纠纷,虽然主流媒体在这一问题上表现出来的立场和观点基本一致,但事实上,这一事件所涉及的问题并非如主流媒体所说的那样简单。  其实,在著作权法上并不存在媒体版权这样一个概念。媒体作为一种出版机构、传播机构及新闻采编机构通常享有两类权利:一类是原创的职务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另一类则是经著作权人许可获得的他人作品的出版权或传播权等使用权。当然,作为出版者,媒体还享有版式设计、装帧设计的著作权。  在上述权利中,与今日头条案相关的

2、主要是媒体作为原始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以及作为传播者,经许可获得的他人作品的出版权与传播权。  在发达国家,媒体主要表现为版权作品的被许可使用人。相对于个体权利人而言,媒体在版权关系中属于强势的一方,因而相关的立法通常不会涉及如何保护媒体利益的问题,而是如何限制媒体的行动,或给媒体附加某些义务,要求其在实现信息传播功能的同时保护好他人的权利和利益。  每一种新媒体的出现都会带来新的传播方式,从而引发权利人与传统媒体的忧虑,尤其当新媒体的出现与巨大经济利益的实现联系在一起时,如何分配这种利益就成了各方都关注的问题。  新闻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

3、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实际上,该条款自1990年以来就是这个样子,几次法律修订并没有触及这个条款。然而20多年来,关于这一条中所规定的时事新闻指的到底是什么,业界的观点并不一致。包括国家版权局官员在内的大多数人认为,著作权法不保护的时事新闻指的仅仅是时事本身,即不保护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客观要素的信息,而不是指用来描述、分析、评论时事的新闻类作品。换言之,按照多数人的观点,只要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新闻类作品都会受到保护。  然而

4、从上述法条的行文及逻辑上看,这种说法其实并不成立,因为该条涉及的三类不保护的对象中,第一类和第三类显然指本文由.L.收集整理的都是符合作品要件的东西。而且从逻辑上说,如果时事新闻指的并不是作品,那根本就不必规定于此,因为不是作品的东西不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  但是,在笔者看来,著作权法写上不保护时事新闻并非执笔者脑子有问题,或者在严肃的法条中加入了几个毫无意义的文字,而恰恰在于要把新闻类的作品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而在中国大陆正式颁布著作权法之前,海峡对岸的台湾已经在这一问题上为我们树立了先例。  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目标: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

5、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道所作成之语文著作。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该法条明确规定,写作目的在于传达事实、报道新闻的文字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笔者觉得参照台湾地区著作权法对大陆著作权法的某些条款加以解释并不违反常理。为此,笔者认为,中国大陆现行著作权法上规定不保护的时事新闻至少应指新闻类文字作品。至于什么是新闻,笔者就不想在此班门弄斧了。  如果说中国大陆的版权保护真的有一些困难的话,那么

6、现阶段所谓的困难主要体现在大规模侵权者通常都具有强大的社会活动能力,能够通过各种渠道获得法外保护,从而阻碍著作权人行使权利,可以说,中国互联网经济中相当一部分网络富豪的成长就得益于这种法外的保护。目前正在进行的反腐风暴将有力地打击各种法外保护,极大地减少利用职权干扰执法活动的现象,有利于知识产权的正当保护。  当然,中国知识产权界(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管理、学术研究、法律服务等)在法律知识的积累、素质的提高、能力的建设等方面确实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和中国社会整体发展阶段密切相关,因而不是短时间内能够解决的。  网络媒体二次传播是什么行为  当我们使用网络媒体这一概念时,在法律上已经构

7、成了某种歧视。法律的根本特征应当是技术中立及非歧视的。因此,不论是所谓的传统媒体,还是所谓的新媒体,在法律上都应当是平等的,根本就不应当把网络媒体视作另类。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合理使用规定的精神,即使新闻类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仍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可以被归入合理使用范畴的。这就意味着,不论今日头条是如何运作的,其对其他媒体上已经发表的新闻类作品的使用大多都是不侵犯著作权的。当然,如何按照《著作权法》第22条来区分媒体新闻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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