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 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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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讲人身保险《保险学》(第二版),魏华林、林宝清主编,第八章,第1-4节主要内容11人身保险概述2人寿保险243健康保险44意外伤害保险第四章人身保险3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11人身保险的概念42人身保险的分类4人身保险合同特有条款23第四章人身保险4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1、保险标的:人的生命或身体2、保险责任:生命风险造成的生、老、病、死、伤、残3、给付方式:定额(医疗费用等补偿类险种除外)4、交费方式:采

2、取均衡保费第四章人身保险5二、人身保险的分类1、按照保险责任分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2、按照产品设计类型分类:普通型、利差返还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3、按照投保方式分类:个人保险、团体保险4、按照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分类标准体保险、次标准体保险、完美体保险第四章人身保险6三、人身保险合同特有条款1、不可抗辩条款:(1)概念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2)适用性情况《保险法》第16条第3款: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3、,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3)不适用情况保险欺诈、谋财害命;由他人代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不存在保险利益。第四章人身保险72、年龄误告条款:(1)概念:投保时,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2)适用性情况此条款与不可抗辩条款不冲突,不可抗辩条款说的是保险人的解除权两年后自动消失,但并未说明保险人不可以要求补交差额保费。《保险法》第32条:“投保人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4、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案例】保额10000元,28岁年交保费为432元,29岁年交保费为460元,现在发现投保人将年龄29岁误报为28岁,则保额应如何调整?10000×432÷460=9391元三、人身保险合同特有条款第四章人身保险83、宽限期条款:(1)概念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为1个月或2个月),在宽限

5、期期间,保险合同效力正常。《保险法》第36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天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天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2)超过宽限期的后果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为什么不用终止?)减少保险金额,直到保单现金价值递减到0三、人身保险合同特有条款第四章人身保险94、中止、复效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暂时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

6、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保险法》第37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仍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申请复效条件:提供可保性证明;补交欠费和利息;归还保单质押贷款;不曾退保或将保险转为定期寿险。三、人身保险合同特有条款第四章人身保险105、自杀条款:《保险法》44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7、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自杀:故意自杀和非故意自杀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方式谋取保险金,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6、红利任选条款(1)红利分配方式:现金给付、抵缴保费、积累生息、增加保额(2)红利来源:死差益费差益利差益三、人身保险合同特有条款第四章人身保险117、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1)现金价值概念: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一般来说,交费满2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即可产生现金价值。(2)现金价值的应用:申请退保:退保金申请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申请变更为“展期定期保险”保费自动垫交8、保单质押贷款条款(1)概念投保

8、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其投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2)实务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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