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第3章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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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1、合同又称契约。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3、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人身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1、人身保险合同有偿合同2、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3、人身保险和同是有名合同4、人身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5、人身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6、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三、人身保险合同

2、的分类1、按保险标的的性质划分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2、按人身保险合同的经济性质划分补偿性人身保险合同、给付性人身保险合同3、按投保人数的不同分类个人保险合同、联合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4、按合同的法律效力划分有效人身保险合同、可撤销人身保险合同、无效人身保险合同5、按保险期限分类长期人身保险合同、短期人身保险合同四、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1)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和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2)如果投保单上有记载,而保险单上有遗漏,其效力与记载在保险单上相同。(3)一经保险人签章承保,合同即成立2

3、、保险单(1)保险单,又称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2)保险单是最为重要的书面形式(3)签发保险单不构成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而只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4)签发保险单前发生保险事故的处理☆意外险责任从收到保险款项起☆其他长期性寿险的责任从出单后起3、暂保单(1)暂保单是在出立正式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出具的临时性保险证明。(2)签发的情形:4种情况(P84)(3)暂保单的期限通常是30天(4)法律效力同保单但止于正式保单签发。保险人也可以在正式保单签发前终止暂保单效力但需提前通知投保人。4、保险凭证(1)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证

4、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或保险单已经正式签发的一种书面凭证。(2)实质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3)注意:保险凭证一般在下列情况下使用:☆团体保险☆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5、批单(1)批单是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出具的更改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2)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保险单(3)使用批单的两种情况☆对格式化标准的保险条款进行部分修订☆保险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1、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是指直接参与建立保险法律关系、确定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为人

5、,即参与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1)投保人①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身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②投保人作为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具备的条件☆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注: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嗜酒成性者不能成为投保人。限制行为能力者,经其监护人同意的,可作为投保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作为投保人必须是与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人,并按约定交付保险费。案例分析3-1夏某出世后不到半年,其母亲就因急性白血病离开人世。因其父亲长期在外地从事建筑工作,夏某从小住在外婆家里,其父亲每月按

6、时支付他的生活费。夏某八岁时,父亲再婚,夏某被父亲接来与父亲和继母居住地一起生活,并转学到该地读小学。在夏某离开原住地前,外婆为其在某人寿保险公司买了一份少儿安康保险,保险金额一万元,在保险合同中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后来,夏某在一次上学途中突遇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其外婆持少儿安康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审查后认为,夏某的外婆对其外孙夏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夏某的外婆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法院应如何判决?为什么?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夏某的外婆和夏某之间是委托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夏

7、某的外婆作为委托监护人对夏某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给付保险的责任。在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退还夏某的外婆已交纳的保险费。分析:本案争论的焦点是:夏某的外婆对夏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对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问题,《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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