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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3
《以土地征收补偿中的具体权力与抽象权力划分为例对小官巨腐的剖析探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摘要】小官巨腐可以用具体权力和抽象权力的划分来解释。目的的公益性、程序合法、补偿的公平性是土地征收的三个要件。研究发现:土地征收补偿中的抽象权力表现为一一中央确定土地宪法秩序、省政府制定征地补偿标准,确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的数额、市政府制定国有土地补偿办法、县政府授权委托乡镇政府制定集体土地补偿办法。考虑到地方性知识,抽象权力要在文本和情境中运行,尤其在抽象权力对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出现空白的情况下,乡镇政府同时拥有抽象权力和具体权力,抽象权力失去对于具体权力的监督,从而出现权力的配置失衡。以案例研究中深描、显微的方法刻画出小官巨腐的原因。2014年7月,中央巡视首次使用
2、“小官巨腐”的表述,强调基层腐败不容忽视、基层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小官巨贪集中在扶贫领域、集体三资管理(农村集体资金、农村集体资产和农村集体资源)、土地征收和惠农领域,屮纪委六次全会报告把它们列为查处的重点。小官巨腐是一种苍蝇式腐败,较之于老虎式腐败,它就发生在老百姓身边,老百姓有切身体会,它直接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侵蚀了党执政的根基。小官巨腐何以可能?国家一一社会的关系是理解腐败产生的经典视角。“国家管制系统向社会领域无限扩张的结果,也就是说,官治与民治不分,在行政权力宰制之下,社会空间狭窄,社会自治组织不能成长,社会权利也就不能制衡政府权力。”社
3、会不发育,社会权利没有能够有效制约国家(政府)权力,国家(政府)权力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从而产生腐败。监督权力偏弱是政治学理解腐败的常识,有人认为预防小官贪腐制度尚属“牛栏关猫”;权力过于集屮和权力运行程序不规范是小官巨腐的原因「'官场”市场化;小官利用了基层行政的复杂性、制度监管的漏洞、政策实施的固有缺陷来谋取巨额利益;新制度环境中形成的腐败机理:乡村利益共同体、灰色利益链;异体监督作用尚待加强、群众参与程度有待提高。西方的街头官僚理论为理解小官巨腐提供了一个解释框架。正如街头官僚理论的提出者李普斯基所指出的街头’不是对工作场景的直观描述,而是对街头官僚与公民直接打交道
4、的工作界面的一种高度抽象,是定义街头官僚的一种空间的隐喻”。街头官僚包括西方的警察、公立学校的教师、社会工作者、公共福利机构的工作人员、收税员等等;中国的交通警察、城管、村居干部、乡镇干部等都是典型的街头官僚。街头官僚理论的核心是自由裁量权,街头官僚理论是从公共行政的学科视角来研究自由裁量权的:第一,集中于决策过程中的政策执行领域。拉斯维尔把决策过程分为七个阶段:情报、提议、规定、合法化、制定、执行、评估。街头官僚理论中的口市裁量权,是从政策执行的角度来理解的,国外的政策执行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第一代研究的主要贡献在于强调政策执行与政策目标的实现是一种非直线性关系,
5、是自上而下的途径、第二代研究是自下而上的途径、第三代则是整合的途径,提出分析模式和框架。街头官僚的代表人物米切尔讶U普斯基(MichaeLipsky)同萨巴蒂尔(PaulSabatier)、爱德华兹(GeorgeEdwards)等人一样同属第二代研究,它认识到政策制定与执行之间的张力,其实管理学家西蒙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指出“管理就是决策”。街头官僚的职位虽低,但也是一种决策,这就会出现政策目标在制定者与执行者Z间的偏离。第二,自由裁量权的产生。街头官僚直接决定对于资源的分配,由于资源的供给与需求之I、可的矛盾,因而产生自由裁量权;而在损益性的行政行为中,比如处罚,相对
6、人与街头官僚又会在幅度上讨价还价,由于政策规定本身的模糊,也会产生自由裁量。概言之,政策执行中的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原因是:街头官僚需要自由裁量权以达成组织的目标、街头官僚自身掌握资源的有限性、政策执行过程屮的再决策等。第三,自由裁暈权的控制。可从四个方面着手:政治控制一一增加对街头官僚监督人员的数量、自我控制一一培育街头官僚正确的价值观与职业精神、组织控制一一完善激励手段、分解组织任务、对象控制一一减少街头官僚与对象间的合谋、扩大政策执行的参与。国家一一社会关系视角屮的小官巨腐,不具有针对性,社会力量的软弱,不仅可以解释蝇贪,同样可以解释虎贪;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是政治
7、学的公理,监督一一腐败是一枚硬币的正面与反面,以此入手来理解腐败治理同国家一一社会关系视角一样,没有针对性和特殊性。街头官僚理论契合了小官巨腐中的层次、时效执行、损益、资源分配等特点。街头官僚中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小官巨腐无疑具有较强的解释力,自由裁量权主要适用的是政策,而从更广泛的角度理解,还应包括法律,只不过从公共管理的学科出发,习惯性地称为政策。自由裁量权中的“自由”其实也是不自由的,必须在法律、政策规定范围内,行政机关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它的特点是“选择”、依据是政策法律、变现为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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