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报刊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胡玉兰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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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报刊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胡玉兰纠纷一案云南报刊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胡玉兰纠纷一案(2008)昆民四终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报刊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新闻路337号。法定代表人张光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片朝晖,云南诚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胡玉兰(原审原告),女。委托代理人李兴风,男,汉族,1985年10月22口生,现住江西省景徳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838号高等专科学校04级经法系,特别授权代理。身份证号:360730198510226312。委托代理人陈彪,男,白族,1985年7月1日生,现住北京路985号,特别授权代理。身份证号:53352219

2、8507010119o上诉人云南报刊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以F简称:报刊发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玉兰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8)五法北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向木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14口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胡玉兰与报刊发行公司签订编号分别为N0.9016400(金额3万元)、N0.9016401(金额2万元)的2009年度《春城晚报》订阅单,两张订阅单上载明:投递地址为昆明市第三十中学教务处,起订口期从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0口,征订人王涛,收款人2180197(经胡玉兰确认此

3、为王涛电话号码),口期为2008年5月1211。另经查明,上述两份订阅单冇报刊发行公司加盖的公章。王涛原系报刊发行公司的订报员,其于2008年5月15日办理了辞职手续。上述两份订单报刊发行公司已于2008年5月12日登报作废。胡玉兰不是昆明市第三十屮学的职工,该校也没有订阅过500份《春城晚报》。现报刊发行公司认为上述订单为无效合同,不愿履行,故胡玉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报刊发行公司履行《订阅单》;2、赔偿胡玉兰自2008年6月1日起至报刊发行公司履行合同ZU止的损失。根据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木案屮的两份订阅单盖有报刊发行公司的印章,王涛作为征订人与胡玉兰订立订阅单时,仍系报刊发行公

4、司的订报员。王涛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故两份订单系胡玉兰与报刊发行公司签订并生效。虽然收款人处落款不是具体的人名或单位,存冇瑕疵,但订阅单上盖冇报刊发行公司的公章,收款人应视为报刊发行公司。胡玉兰履行了付款义务,报刊发行公司应履行送报义务。报刊发行公司在2008年5月12口将上述两份订单登报作废,同日王涛与胡玉兰订立两份订阅单,客观上胡玉兰无法知晓登报事实,并且此时王涛仍然是报刊发行公司的员T,故登报行为不彫响订阅单的生效。虽订阅单有涂改,但对要约承诺的内容未作涂改,故不影响合同效力。胡玉兰虽不是昆明市第三十屮学职T,但胡玉兰系因王涛告知耍以单位名义订报价格才能优惠的辩解符合常理。报刊发行公司称

5、胡玉兰订阅多份报纸采用的却是单份订单的形式,不符合冇效订阅单应具备的条件,胡玉兰作为普通订户不对能知晓报刊发行公司内部规定。故订阅单成立生效,报刊发行公司应当按约履行送报义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义务后,対方还冇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由于报刊发行公司未履行送报义务导致原告无法以卖报赚取利润,该利润系合同履行后胡玉兰可以获得的利益,并为被告订立合同时所预知。因此胡玉兰要求赔偿2008年6月1口起至被告实际履行合同开始送报Z日止的损失,有法对依。据此依据《中华

6、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笫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笫一百三十条,《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报刊发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履行与胡玉兰签订的订阅单(N0.9016400、NO.9016401);二、报刊发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H起十H内赔偿胡玉兰口2008年6月1H起至报刊发行公司实际履行合同之口止的损失(每天按110元计算)。一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报刊发行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木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一审对订阅单被涂改的事实认定不清,对是否缴纳订报款的事实认定不清;对胡玉兰恶意欺骗的事实认定不淸;对卖报所得利润认定不淸;适用法律错谋,综上请

7、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冋胡玉兰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答辩认为:一审查明事实清楚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二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宙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订阅单的效力问题。2、可得利益损失问题。木院认为:1、两份订阅单上均加盖冇报刊发行公司的公章,对此报刊发行公司并不持异议,本案中胡玉兰订阅的是多份报纸,虽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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