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机动车未过户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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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未过户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问题的探讨近年来,我国汽车工业和交通运输业飞速发展,有力地拉动了国民经济的强劲增长,大大方便了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与此同时,道路交通事故也明显增多,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呈逐年上升之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已成为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焦点。由于立法相对滞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机动车转卖未过户情况下,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作出明文规定,致使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在法律适用上遇到困难,造成各地做法不统一,严重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下面笔者拟就审判实践中这一亟待解决的问题,谈谈自己的一孔之见,以求教于同仁方家。一

2、、案件的典型特征及审判实践部门对此类案件处理的现状此类案件的典型特征是机动车经一次或多次转手,却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造成车辆登记上的所有人与实际上的所有人不一致。一旦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就涉及了登记上的所有人即原车主是否应乐担责任的问题。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该县科达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公司)原有一台37-80546号东风牌大货车,承包给本单位一名职工进行社会营运。至1993年1月,该车已欠养路费3000余元,该县公路养路费征收站多次到科达公司催收。科达公司遂与县公路养路费征收站商议转让车辆以抵偿养路费,双方于1993年5月16日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协议规定扣除

3、养路费后,公路养路费征收站出资9000元购买科达公司的37-80546号货车,科达公司门卖车而后的一切费用由公路养路费征收站负责,但科达公司负责办理转户证明等一切手续。同年5月27日,公路养路费征收站以13000元将此车卖给个体户梁某。1993年10月1FI,梁某驾车在320国道一拐弯处行使时,由于驾驶不慎,将路边中某民房走聊的一根砖砌柱子撞倒,至使该柱子砖头及一、二层走廊楼板塌落,压在正在一层走廊上做事的申某腰部及腿上,造成申某腰椎体粉碎性骨折,并脊髓挫裂伤、截瘫,构成II级残废。货车原车主科达公司出卖汽车时仅仅出具了一份“转户证明”,一直未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4、。1994年10月25日,中某提起诉讼,要求梁某、科达公司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伤残生活补偿费等各项损失。法院最后判决梁某、科达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此类案件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历来争议较大,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屮的难点,月•往往由于伴随着受害人的伤亡,诉讼标的较大,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如果处理不当,就会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目前,我国审判实践界对于机动车转卖未过户情形下,机动车买卖合同的效力存在两种看法,一•种看法认为机动车买卖合同未生效,持这种观点的人越来越少,此观点在学术界和实务界难以找到生存空间。另一种看法认为机动车买卖合同已经生效,这是当前普遍认可的观点

5、,各方面都已取得了共识,但在所有权是否转移以及原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上存在很大分歧,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车主应承担责任,至于原车主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有的主张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有的主张判决承担连带责任,有的则主张判决承担垫付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车主只是“名义车主”,“名义车主”与“所有人”并非同一概念,原车主将机动车交付给买受人后,所有权即发生了转移,因此登记车主不应对交付后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1)??如对某市法院1999年-2002年间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情况的统计,4年间共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175件,而因车辆转卖未过户而起诉要求原车主承担赔偿

6、责任的案件为91件,占52%。在这91件案件屮,判决原车主不承担责任的山35%;判决原车主承担责任的占65%,艸30%判决承担连带责任,20%判决承担赔偿责任,15%判决承担垫付责任。二、原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扒责任不合法理原车主与车辆买受人达成车辆买卖协议并交付车辆后,当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吋,仍III要求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不但显失公平,有悖于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而且还与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和符。首先,公平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标准,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审判实践部门应当本着公平合理的观念对案件进

7、行裁判。车辆买卖未经过户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买受人对机动车已经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体现了支配性质,同时车辆的运行利益也为买受人所有,这与风险责任的转移相一致。买受人作为实际车主,已将车辆实际占有和使用,其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是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权能。而对于原车主来说,其虽然是登记车主,但因交付车辆已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营利益,车辆实际上已脱离了他的控制范围,也无管理的可能。在买受人占有机动车期间,原车主不应再承担危险。因此审判实践中,判决不实际支配车辆的原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支配车辆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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