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研究(未过户车辆主体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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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判研究】购车人对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享有原告主体资格作者:徐世界孙亚莉  发布时间:2007-02-1118:33:24[案情]   原告杨某,男,1956年6月15日生,汉族,西安市某车轮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安市A区交通运输管理站。(以下简称A区交管站)。   第三人吴某某,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某民爆企业集团公司工人。   原告杨某诉称,2006年元月11日,司机李某驾驶其所有的陕V016号松花江牌面包车为西安市B区某钢圈经销部(个体业主为杨某)送其公司的产品“轮辋”,当行至西安市太华路徐家堡路段时

2、,被告以其违反了《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50条的规定为由,将车扣押。其认为,被告认定车主错误,应为杨某而不是吴某某,因该车已于2004年8月22日吴通过黄某将车卖给了杨某,车辆虽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但事实上杨某一直使用了该车,故所有人应为杨某,且该车是为杨某所在公司送货,与吴某某无关。被告在认定车主错误的基础上剥夺了其要求听证的权利,同时,该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应该适用《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而被告适用了50条。因而起诉法院要求撤销西市交运扣字第396号《扣押违章车辆通知书》,并返还陕V016号松花江牌面包车。   被告

3、西安市A区交通运输管理站辩称,2006年元月11日,其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陕V016号车辆无道路运输证而进行营运,遂对司机李某进行询问,让其出示有效证件后发现该车行驶证显示车主为吴某某,遂对该吴作出西市交运扣字第396号《扣押违章车辆通知》,并对车辆实施了扣押。因杨某既不是车辆所有人(相对人),又无法律上利害关系,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应依法驳回起诉。且其在作出《扣押通知》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至于原告认为没有给其听证权利是因为他不是处罚对象,不属于法律规定要求听证的人员。   第三人吴某某庭前询问时承认车辆买

4、卖一节属实,认为本案事实与己无关,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   西安市A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元月11日,被告依职权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原告司机李某驾驶的陕V016号松花江牌面包车载有“轮辋”,经询问得知,该车无道路运输证、行驶证显示车主为吴某某,被告遂对吴某某作出西市交运扣字396号《扣押违章车辆通知书》,并对该车实施了扣押。之后,原告杨某以《购车协议》为据,证明自己已于2004年8月22日取得该车所有权,认为被告扣押对象错误,同时要求进行听证程序,被告以该车法定责任人为吴某某而非杨某为由,拒绝了杨某的听证申请。杨某又以该车所拉货物

5、是自己生产并向自己的销售门市部运送,两者法定代表人均系本人,该车属内部使用,不存在无运输证上路营运问题为由,提出异议并申请行政复议。西安市A区人民政府复议后作出未政复决发(2006)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扣押车辆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提起诉讼,以扣车行为相对人主体有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返还车辆。另查明,陕V016号松花江牌面包车原车主为吴某某。2004年8月22日该吴与杨某签订《购车协议》,将该车卖于杨某,该车交易未经交易市场,至今亦未在车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一直由杨某所有并使用。该车被

6、扣当天所拉货物起自西安某车轮制造有限公司,送达西安市B区某钢圈经销部,两者法人代表均为杨某。两者关系为生产和流通关系。被告所作《扣押违章车辆通知书》认定违章事实是“无道路运输证”,而法定违章事实是“无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该《扣押违章车辆通知书》载明扣押车辆的依据是《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而该款仅标明罚款规定,而无扣押车辆规定。[审理]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依职权对陕V016号车辆例行检查时,仅依据该车行驶证登记认定车主为吴某某一节,不但忽视了车辆曾买卖易主的实际情况,而且与公安部的相关解释

7、精神不符。被告据此认定原告非行政行为相对人并否认其应有的要求听证的权利和起诉权,显然与法不符,不予支持。被告所作《扣押违章车辆通知书》认定违章事实一节,仅注明无道路运输证,而《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48条规定的法定违章事实是,无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被告仅凭有无运输证作为判断是否违章的依据,显然与法相悖,对此认定,原告承认无运输证属实,但以内部运输非营利性经营为由,认为该内部运输行为不适用《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亦不存在违章问题,该说法有理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认定原告违章和其扣押车辆的依据为《陕西省道路运输管

8、理条例》50条而该条款针对的既非认定的违章问题,也不是扣押车辆的依据,应属适用法条错误。故原告要求撤销西市交运扣字第396号《扣押违章车辆通知》以及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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