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转让未过户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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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转让未过户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以一则案例为背景阅读:424发布时间:2010-06-03内容摘要:现实生活中因车辆转让未过户引发的纠纷很多,司法机关为了处理这些纠纷而亟需厘清的法律问题也就纷至沓来,常见的有车辆登记与物权变动的关系问题、机动车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未过户车辆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问题。对于上述三个问题,理论界、实务界的认识都存在一定分歧。本文从一则有关机动车纠纷的案例入手,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车辆转让未过户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了深入剖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关键词

2、:物权变动;善意取得;表见代理;责任主体一、    基本案情周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0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2005年1月25日,周某购置马自达轿车一部,价款为19万元,登记车主为周某。2006年6月20日,周某与陈某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离婚,次日,双方又自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约定马自达轿车归周某所有。离婚后,两人仍共同生活,对外也以夫妻关系相称。2006年12月30日,陈某与老同学姚某签订购车协议,约定周某将车卖给姚某,价款为12...万元,陈某作为代办人签字并代表周某签字。当日,姚某向

3、陈某支付了全部车款,陈某向姚某交付了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车船使用税完税证明、保险单、2把车钥匙等材料,但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07年4月24日,周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购车协议无效并判令姚某返还马自达轿车。姚某辩称自己系善意、有偿取得诉争车辆,故其与陈某之间的购车行为有效,此外,2007年2月23,他驾驶的这辆马自达轿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将一位行人撞伤并赔付了5000元医疗费,此项损失应由登记车主周某共同承担。二、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一)机动车物权变动:登记要件主义抑或登记对

4、抗主义关于车辆登记究竟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实务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即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在登记要件主义下,登记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只有依法办理登记,物权才能够有效设立并发生变动,未经登记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在登记对抗主义中,登记并不是强制性要求,即使没有办理登记,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发生物权变动,只不过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①]持登记要件主义观点者的理由主要有:首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机动车抵押和机动车物权消灭等应当办

5、理登记,而不是以登记作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条件;第二,从《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关内容来看,我国机动车登记审查采取的是实质审查主义,[②]这与登记对抗主义下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不同;第三,我国现行机动车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强行政机关对机动车运行和物权变动的管理,采登记要件主义不仅易于主管机关的管理,也有利于司法实务的操作。[③]因此,在登记要件主义下,本案中姚某受让车辆后由于未办理过户登记,车辆所有权也就不能发生有效变动。持登记对抗主义观点者的理由主要有:我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自

6、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规定的法律含义在于,一般的动产物权依交付而生效,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由法律特别列举的动产,物权仍依交付而生效,但是其对于第三人的对抗力则因登记而发生。[④]因此,在登记对抗主义下,本案中姚某受让车辆后,该车辆的物权便发生有效变动,姚某成为该车辆的

7、所有人。车辆转让未办理过户手续只是不得对抗将来在与周某发生车辆交易关系中依登记取得该机动车物权的第三人。(二)机动车所有权取得:善意取得还是表见代理...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该项制度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以及确认物权流转的稳定状态具有重要意义,是现代民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设计。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

8、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善意取得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该条规定正式确立了我国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制度基础在于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首先,从解构“善意”的角度而言,善意是指第三人在尽到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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