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转让未过户致人损害责任主体探析

机动车转让未过户致人损害责任主体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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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转让未过户致人损害责任主体探析  摘要: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持续高速增长,但社会在享受机动车带来的便利同时,也面对交通事故造成的巨大人身和财产损失,研究机动车侵权责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机动车责任主体的认定则是机动车责任认定的起点。机动车转让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是典型的交通事故之一。虽然《侵权责任法》对该类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作出了规定,但仍存在可操作性不强、救济不充分等问题,立法进一步完善该类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法律可能性。  关键词:名义车主;责任主体;保有人  一、我国机动车转让未过户致人损害责任主体认

2、定的现状  确定机动车转让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法律规范作为一种类型化侵权行为在《侵权责任法》中予以规定,但是,我国在认定机动车转让未过户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1.司法审判结果相互矛盾  这一问题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尤为严重。因为最高院的《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不属于司法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相差甚远。  2.救济不充分8  我国《侵权责任法》扩大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救助制度的作用,试图依赖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

3、来解决大部分的赔偿,并由救助制度保障肇事逃逸中的受害人的赔偿问题,从而缩小了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的范围。但是,我国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制度并不完善,救助制度更处于起步阶段,当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事故责任保险金和救助金只是杯水车薪,机动车侵权的受害人不能得到充分救济。  3.可操作性不强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我国司法实践对机动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

4、也明确采取了运行支配说与运行利益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范被机动车所有人利用来摆脱相应的赔偿责任。实践中可能出现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所有人通过虚假转让机动车,将责任转嫁给没有偿付能力的虚假受让人的情形。此时受害人一般情况下是很难知道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是不是实际的所有权人,更无法知道车辆到底有没有转移过。有可能导致被害人以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被告,但是车辆实际已经转让给别人并已经交付了,那么被害人就以错误的被告为诉讼对象,导致被害人要承担较大的诉讼风险,其在诉讼之前要承担更多的调查实际车主义务,而这种调查义务往往是被害人无法完成的。  4.法律缺

5、乏正确的引导8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免去了名义车主的赔偿责任,变相鼓励了机动车转让不办理过户登记的行为,不仅不利于机动车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也导致了机动车转让未过户侵权案件占民事侵权案件的比例居高不下的问题。  二、国外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理论基础  通过比较法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大多数国家在认定机动车转让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时都不直接认定名义车主、实际车主或者驾驶人为赔偿责任主体,而是创设一个抽象的主题名称,如“运行供用者”、“保有人”等。在判定责任主体时,各国的学说和法律规定均采纳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结合的“二

6、元说”标准。  1.“二元说”  目前国外学者和审判实务大都认同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二元说”,即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方面考量。所谓运行支配,即谁对机动车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所谓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利益。也就是说,在机动车保有人与机动车使用人相分离的情形下,应当从机动车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两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考量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其次考量谁对机动车享有运行利益。只有将两个方面结合考虑,才能正确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特殊主体。该学说与我国民法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和“谁行为,谁负责”的基本精神一致,因此该学说成

7、了我国法学界的通说。这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做出的《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中均有体现。  2.“一元说”8  “一元说”是与“二元说”相对应的另一种学说,即以运行支配为基础,认定机动车侵权责任主体仅以运行支配的归属作为唯一标准予以认定,只要对机动车存在事实上的支配权即可,不问其是否对该机动车享有运行利益。  三、完善认定机动车转让未过户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对策  (一)出台相关法律,厘清法律责任  立法者应当通过立法明确不办理或者迟延办理机动车转让登记

8、手续的法律责任。如前文所说,《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变相鼓励了机动车转让不办理登记手续的行为,显然立法者在设计该规范时没有运用好法律解释的重要方法――社会学的解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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