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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9
《试析未过户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确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试析未过户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确定王伟朱建军车辆买卖中未办理过户的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理论与司法实务中意见分歧较大。在原机动车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上,司法实务中存在着承担和不承担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各地判决责任主体不尽和同,承担责任方式多种多样,相同或相似的交通事故,在不同的法院起诉,有着不同的裁判结果,社会公众对此反映较大,造成社会不和谐。笔者认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时车辆未过户,原登记车主不承担责任。理由如下:第一、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理论”为视角来看,对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理论,目前已被许多国家、法学界和和司法实务界所采纳。通说认为源于F
2、I本1955年的《汽车损害保障法》。FI本《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三条规定:“为自己运行汽车者,因其运行害及他人生命或者身体时,对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但是,能证明自己及司机就汽车运行并未怠于注意、受害人或者司机以外第三人有故意或者过失且汽车并无构造缺欠或者机械障碍时,不在此限。”所谓“运行支配”,是指因危险活动不可避免地对社会造成损害,对于危险活动产生的侵害应当由危险物的支配者和危险活动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所谓“运行利益”,罗马法屮有“获得利益的人负担风险”的法谚,即谁享有利益就由准承担风险,“运行利益”是指从危险活动屮获是利益的人负担由其造成的损失。根据“运行
3、支配和运行利益”理论,判断机动车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标准为:谁在事实上对车俩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谁从车辆的运行屮获得利益,谁就应为责任主体。此理论与我国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和“谁行为、谁负责”的基本精神相一致。这种理论不仅成为了我国法学界的通说,也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中找到依据。杨立新教授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第一百二十八条立法理由中,认为车辆所有人一般被认为是运行支配人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国际通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
4、]13号)认为:“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司法解释休现了“运行支配运行利益”理论,在车辆被盗后,车辆的所有权人就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能力,就车辆发生交通肇事时的运行利益也不能获得,因此,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只能是事故的责任人,排除了车辆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岀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中认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
5、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辆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岀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该解释基于的理由同样是“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理论,由于车辆的行驶和运营在购买人的控制之下,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岀卖方既不能支配车辆的行驶和运营,也不能从车辆运营屮获得任何利益,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岀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做岀的《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最中指岀:“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
6、从该车的运营屮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该司法文件更加直接、明确地休现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理论,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两个解释和司法文件,虽不是对机动车辆买卖屮未过户的登记车主是否承担责任所做岀解释,但从两个解释和司法文件不难看岀,“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理论已为我国司法实务界所吸收,不难看岀作为原登记车主或者车辆所有人在其不能控制、支配车辆运行和不能从运行当屮获取利益时,造成被害人损失承担责任是有条件的,不是无条件的对机动车辆发生的事故都要承担责任。法律所确定的
7、权利和义务不是任意的,它是以由一定的生产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所要求的社会自由和社会责任为基础的,在任何法律关系屮,权利与义务都是有机统一的,具有一致性,权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义务人在履行自己义务时也同进享有一定的权利,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机动车转卖未过户的情形下,原车主将机动车交付给买受人后,权利义务随之一并转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由原车主承担责任,不仅显失公平,也有悖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第二、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性质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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