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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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法律分析摘要:缔约过失责任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来,其理论基础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屮,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然而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存在一些不足,尤其是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表现形式、性质等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不能很好地区分缔约过失责任和非缔约过失责任,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关键词:缔约过失;诚实信用原则;信赖利益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介丁•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Z间的新型责任制度,它是

2、为了弥补二者在缔约过程中对当事人利益保护功能欠缺而出现。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不仅有利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合理信赖利益的保护,降低合同风险,而且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存在,使得诚实信用原则下先合同义务成为合同订立活动屮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规则,这对于规范社会经济秩序,实现法的正义有重要作用。一、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的界定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历来有不同的观点。王泽鉴教授将其概括为:于缔约之际,尤其是在缔约谈判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可非难的行为侵害他方当事人时,应依契约法原则负责。⑷王利明教授说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屮的当事人一方因过失使合同未成立、或被撤销或无效造成了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害时耍乐担相应

3、的赔偿责任。⑵笔者倾向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下先合同义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比较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上述概念,第一种观点将缔约过失责任限定在缔约阶段,范围过窄,忽视了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并且可非难行为的评价过于抽象,难以把握。第二种观点虽然没冇限定在缔约阶段,但遗漏了当事人的故意行为,故意、过失均应成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依据。相比较而言,第三种观点更准确。它所说的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下先合同的义务,比仅仅说是诚实信用原则下的义务更容易界定。作为合同法明确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情形,不是意定的责任,不允许当

4、事人协商,因此需要进行明确的限定。诚实信用原则范围不容易去界定,给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过大有可能出现权力寻租的现象,定义为先合同义务更能体现法定责任的耍求,史加明确,更能说明在合同协商过程中要注意的义务。因此第三种观点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要求。二、缔约过失责任是否为独立民事责任之厘清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把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民事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在缔结过程屮的一方民事主体违反在合同中应尽的法定义务而造成另一方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我们应将其归于屈丁

5、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也是债权发生的法定原因,在我国目而的债权请求权体系中,实质上已经与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这些债的发生依据处于并列地位。然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否应成为一类独立的民事责任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违约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责任是传统民法中民事责任的常见形式,缔约过失Z债是在他们Z后出现的。冇不少学者主张将缔约过失责任归入侵权责任,因为在他们看来二者在许多方面存在共同点,比如他们都违反法定义务,都要求实际损害,都以过错为归责原则,一般情况下都是补偿性的责任。他们认为将缔约过失责任放入侵权责任体系屮,不仅有理论上的依据,而且有利于建立统

6、一的责任制度。⑷现在大多数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差异很大,不应将其纳入侵权责任体系。缔约过失与其他的债的发生原因都冇很大区别,英也不同于违约责任,即使它在合同法中予以规定,但从木质上来说其应是独立的一种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应处于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相并列的地位,它处于二者的过度阶段,它的出现是来弥补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范围存在的漏洞,即在合同缔结阶段中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情形的处理。它是一项独立的债权制度,应该成为债法体系的重要内容,与违约责任、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共同构成债的发生原因,当事人一方在出现法定情形卜•可以依缔约过失责任

7、制度拥有独立的债权请求权。缔约过失责任能否成为一项独立的民事责任,关键就是要比较分析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在责任发生前提、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范围等都不同于违约责任。比较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二者在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范围界定也存在很大区别。综上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应成为一类独立的民事责任。根据法学原理,如果某人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则必然他肯定违反了某个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缔约过失责任是一项法定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人之所以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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