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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8月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Aug.,2013第26卷第4期JournalofShiyanTechnicallnstituteVo1.26No.4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法律分析吴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摘要:缔约过失责任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来,其理论基础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然而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存在一些不足,尤其是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表现形式、性质等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
2、实践中也不能很好地区分缔约过失责任和非缔约过失责任,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关键词:缔约过失;诚实信用原则;信赖利益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738(2013)04-0028-05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介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然没有限定在缔约阶段,但遗漏了当事人的故意行之间的新型责任制度,它是为了弥补二者在缔约过为,故意、过失均应成为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依据。程中对当事人利益保护功能欠缺而出现的。缔约过相比较而言,第三种观点更准确。它所说的是违反失责任制度的完善不仅有利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合诚实信用原则下先合同义务,比仅仅说是诚实信用理信赖利益的保护,降低
3、合同风险,而且缔约过失责原则下的义务更容易界定。作为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任制度的存在,使得诚实信用原则下先合同义务成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情形,不是意定的责任,不允为合同订立活动中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规则,这对许当事人协商,因此需要进行明确的限定。诚实信于规范社会经济秩序,实现法的正义有重要作用。用原则范围不容易去界定,给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一、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的界定量权,自由裁量权过大有可能出现权力寻租的现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历来有不同的观点。定义为先合同义务更能体现法定责任的要求,更加王泽鉴教授将其概括为:于缔约之际,尤其是在缔约明确,更能说明在合同协商过程中要注意的义务。谈判过程中,一方
4、当事人因可非难的行为侵害他方当事人时,应依契约法原则负责l【】j。王利明教授说二、缔约过失责任是否为独立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中的当事人一方因过失使合同之厘清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造成了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损害时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J。我们更倾向认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把民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中一方事责任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下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信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民事责任J。缔约过失责任是赖利益损失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合同在缔结过程中的一方民事主体违反在合同中应比较分析缔约过
5、失责任的上述概念,第一种观尽的法定义务而造成另一方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点将缔约过失责任限定在缔约阶段,范围过窄,忽视了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并且可非任,我们应将其归属于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民事责任。难行为的评价过于抽象,难以把握。第二种观点虽缔约过失责任也是债权发生的法定原因,在我国目收稿日期:2013-05-28作者简介:吴超(1988一),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商法。一28—吴超: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法律分析前的债权请求权体系中,实质上已经与违约行为、侵当事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违约责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这些债
6、的发生依据处于任违反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缔约过失责任违并列地位。反的是法定的内容。然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否应成为一类独立的民事2.二者归责原则不同责任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违约责任、不当得利、无缔约过失责任实行过错原则,没有过错就没有因管理、侵权责任是传统民法中民事责任的常见形责任,没有例外情形。但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以无式,缔约过失之债是在他们之后出现的。有不少学过错为归责原则,不需要有过错,只要当事人履行不者主张将缔约过失责任归入侵权责任,因为在他们适当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也存在例外的规定,比看来二者在许多方面存在共同点,比如他们都违反如在无偿保管,乘坐公汽随身携带财物毁损,委托合法定义
7、务,都要求实际损害,都以过错为归责原同中受托方解除合同等情形下就适用过错责任。则,一般情况下都是补偿性的责任。他们认为将缔3.二者责任承担方式不同约过失责任放入侵权责任体系中,不仅有理论上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损害赔偿,这是法依据,而且有利于建立统一的责任制度4J。现在大定责任形式,且唯一。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比较多,有多数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差异很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定金法则等。不应将其纳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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