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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情谊行为的法律性质和责任承担--优秀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可复制黏贴》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2013年第26期经济研究导刊No.26.2013总第208期EC0N0MICRESEARCHGUIDESerialNo.208论情谊行为的法律性质和责任承担励芝燕(浙江省象山人民法院,浙江象山315700)摘要:情谊行为是民事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却相对难以认定、难以处理的情形。关于情谊行为的法律性质和责任承担规则,不仅素有争论,而且在目前我国的民事立法上亦显空白。从法律行为理论的角度详细分析了情谊行为的法律性质,并结合国外的相关立法例和理论学说探索了情谊行为的责任承担归责。关键词:情谊行为;事实行为;归责原则中图分类号:DF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
2、号:1673—291X(2013)26—0277—04为中的双方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笔者认为,搞一、问题的提出清楚这些问题,于民事司法实践是有意义的。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形:甲邀请乙赴宴,乙二、情谊行为的法律性质探析予以允诺;甲邀请乙搭便车去上班,乙表示感谢,送甲一件小礼品;甲客厅中的吊灯闪了灯泡,邻居乙主动为其提供电工本文探讨的情谊行为之性质,系建立在“应然”而非“实工具⋯⋯上述情形中,交互行为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然”的层面之上。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均未对情谊行间,甲乙双方看似存在“意思表示”,也实施了一定的行为,
3、但为作出规定。众所周知,构成民法世界的基础是民事法律事是否会在此二人之间产生民法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是实,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否成立民事行为?学界对此一直持有争论。德国法院在相关民事法律事实又可以分为行为与非行为事实两类。其中,“非判例中,将上述情形概括、统称为“Gefalligkeiten”,即“情谊行行为事实”系指人的行为之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行为产为”;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多将其译为“好意施惠关系”或“施惠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称之为自然事实,其中又关系”⋯;尽管表述各不相同,而且对这一概念,在德国民
4、法典分为事件与状态【引。显然,情谊行为作为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及相关判例中也没有较精准的释义,但有一点是得到学界公为,与“非行为事实”无涉;而“行为”则是一个统括性的概念,认的,即情谊行为是一方当事人出于其善意而对对方作出泛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其中又包括民事行为、事实行为与的,使对方因之而受惠的行为嘲。研究此等生活琐事看似毫无准民事行为。由此可见,从应然的层面上看,如果要将情谊行意义,但情谊行为往往会导致纠纷的产生。例如,2005年2为纳入民法所调整的范围内,则情谊行为应当首先定性为月19日晚,家住宜兴市的马某邀请徐某等八人赴宴,席间大“行为”。所要
5、解决的,是情谊行为是否为民事行为、事实行量饮酒,酒后徐某驾驶摩托车回家,半路上失控,连人带车掉为抑或准民事行为的问题。入河沟,不治身亡。徐某的父母遂将马某等人起诉至法院,称(一)情谊行为是否为民事行为八被告明知徐某骑摩托,却仍对其频繁劝酒,之后亦未劝阻众所周知,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的核心构成要素。德国酒醉的徐某驾驶摩托车,导致徐某死亡,应对其负有一定的学者梅迪库斯在定义德国法上“法律行为”的概念时即表述:赔偿责任。①由此可见,情谊行为是否成立民事行为,情谊行“所谓法律行为(Rechtsgeschafte),是指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种①见江苏省宜兴市人民
6、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宜民一初字第528号。②关于是否要把情谊行为纳入到民法调整的范畴之中,则又是一个理论争点问题。因为在一般的情谊活动或社交场合中,如果法律要求参加者彼此间承担各种严格的义务,那么社交生活的活泼性、随意性也将消失殆尽,更何况处在情谊行为中的当事人也不会思索他将享有何种权利、承担何种义务,法律于此是一种“毫无必要的拟制”。但笔者认为,民法就其本身而言,是权利法而非义务法,是遵循私法自治原则的法律。其对情谊行为的规范应是有限度的、防患于未然的。如甲明知乙酒精过敏还邀请乙来喝酒,结果导致乙挂水住院。这时,甲因未尽到其最起码的注意义务
7、,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法律对此放任不管。实际上反倒成了面对生活中的纠纷却不处理的“休眠状态”。参见邱鹭风:《论情谊行为侵权责任一以一起“情谊行为侵权案”的判决为分析样本》,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收稿日期:2013—08—16作者简介:励芝燕(1982一),女,浙江象山人,助理审判员,从事民商事审判研究。·-——277。——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此种效果之所以得以依法产生,皆因而客观标准,则是依照诚信原则或交易习惯来判定。正如王为人希冀其发生。”我H《民法通则》第54条亦将“民事法泽鉴先生所青:“好意施惠关系
8、与契约的区别,在于当事人就律行为”定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其约定,欠缺法律行为』二的法律效果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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