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自治、国家强制与集体自治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互动——基于对德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梳理

个人自治、国家强制与集体自治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互动——基于对德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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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lLABORRELATION沈建峰,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教授,法学博士。电子邮箱:如圩jmlfa蜘sinfl.como本文受中国法学会2014年度部级一般课题《集体劳动争议的预防与分类处理机制研究》(项目编号CLS(2014)c44)资助。个人自治\国家强制与集体自治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互动——基于对德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梳理●沈建峰内容摘要德国法中存在着私人自治、集体自治手段以及国家强制等三种不同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这种多元协调机制体现了不同层级的利益代表对劳动关系协调的参与。上述不同协调机制之间的关系在于,劳动合同起着基础性作用,但劳动合同受国家立法控制

2、;团体协议和工厂协议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直接并且强制的规范效力;集体协议在功能上对国家强制具有优先地位,在效力上对国家强制具有劣后地位;团体协议和工厂协议这两个不同的集体合同机制存在着功能、取向、对象与效力的区分;雇主指挥权是效力最低的协调劳动关系的手段。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德国以集体合同为核心的劳动关系协调体制因工会入会率下降和资本全球流动带来的工会谈判能力下降而面临新挑战,国家立法因此日益强化。德国的上述经验值得我们在建构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时予以借鉴。关键词劳动关系多元工厂委员会团体协议合同劳动法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领域,它与传统法律部门最大区别之一,在于其多元的法

3、律调整机制:劳动合同、劳动基准、集体合同,参与管理等共同协调着劳动关系。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不同机制如何产生,不同机制之间如何协调和互动以避免冲突并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建构目标?随着我国劳动法治建设的进行和法律框架的完善,必须整体思考不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之间的关系。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全球化背景下,各国劳动关系协调问题具有其特殊性,也有其共性。与我国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经过大约一个世纪的发展,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在此背景下,梳理和分析德国劳动关系协调的不同机制及其之间的关系,发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之间的协作规律,对完善我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完善应该会有较

4、大借鉴意义。一、德国多元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形成现代德国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发端于19世纪工业革命到来之后。其初始的协调机制植根于传统民法的合同制度中。但是由此带来的雇主压榨劳动者的不合理经济现象和对社会、政治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导致立法者开始通过公法措施干预劳动关系,出现了最低工资、工时、工作年龄等规则,所以学者们认为,“劳动法起步于公法。”(瓦尔特曼,2014)于此同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劳动者结社——工会等现象,但直至1869年工会等劳动结社在德国都是受到禁止的,此后尽管结社的合法性得到了承担,但直到1918年的《团体协议条例》才最终承认了团体协议对劳动者和雇主直接

5、且强制的效力。此后,1919年的《魏玛宪法》通过第165条等条文承认了劳动者及雇主的结社促进和维持劳动条件的权利以及结社的自由。与上述团体协议发展过程相伴的是工厂中代表劳动者利益的法律制度。早在t890年威廉二世皇帝的“二月谕令”中就提出了劳动者选举代表参与共同实务调整的思路,该思路最终在1891年的《帝国营业条例》中得以落实。据此,“雇主有义务在颁布劳动规章前听取全体(成年)劳动者或事实上存在的工人委员会的意见。”(Krause,2009)劳动者参与管理的制度雏形出现。最终“1920年2月4日的《工厂委员会法》规定了劳动者以及职员在工厂中的代表,赋予给他的任务是协同建

6、构企业秩序。”(瓦尔特曼,2014)德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多元框架已经基本形成。20世纪50年代以后,德国劳动法又引入了一个新的机制——企业(unternehmen)层面的劳动者参与管理制度。1951年德国通过了《五金矿业产业参与决定法》,1952年《工厂组织法》中加入了三分之一参与决定规则,1976通过了《参与决定法》,最新的涉及参与决定的立法是1996年的《欧洲工厂委员会法》。至此,现代德国多元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已全部建立,形成了私人自治、集体自治(团体协议与参与管理)和国家强制三个层面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二、德国劳动法中多样性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内涵德国法中劳动关系的

7、协调总体建立在私人自治、集体自治和国家强制的框架基础上,上述框架具体落实为如下法律制度:(一)私人自治性的协调手段“宪法保障根据私人自治原则自主建立、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建构劳动关系内容的原则性自由。”(瓦尔特曼,2014)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认为劳动关系存在的基础是私人的意志安排,在此基础上才存在国家强制和集体自治规则的适用问题。私人意思自治性的协调手段主要包括如下几种:1.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雇主之间达成的合意,据此劳动者承担有偿劳动给付义务,雇主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同时雇主和劳动者还因此而承担信赖和保护义务。在德国,劳动合同是雇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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