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编制规范-附件3版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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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版本号:第1版第0次修订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编制规范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目的规范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的制定、修订,确保发布的评价规则准确、清晰和客观,以保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公正。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的制修订。3.相关术语解释3.1产品明示质量指标:产品标识(标签)、标志、铭牌、合格证、说明书及包装上所标明的,关于产品的技术指标、执行标准等内容,包括企业标准、技术协议、合同等信息。3.2随机抽样:乂称概率抽样,指总体屮每一个元索

2、都有同等的进入样本的可能性,即每一个元素的被抽概率相等,而II任何个体之间彼此被抽取的机会是独立的。3.3检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用于检验的样品。3.3.1原样:检样中已经检验的样品。3.3.2留样:检样屮未经检验的样品。3.4备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用丁复检或复验的样品。3.5样品数(样品号):多样品检验时,所明确的样品数量或区分符号。3.6主要项目: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推荐性条款中,涉及卫生、安全、环保、节能及主耍质量特性指标的检验项目。3.7复检:在发生异议情况下,对抽样至检验完毕的全

3、过程进行核对检查。3.8复验:当委托方或被检方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冇异议时,对样品进行再检验的活动。4.内容4.1编制内容要求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内容-般应包含适用范围、检验依据、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检验项目、判定原则、界议处理原则、附加说明七个部分。4.1.1适用范“适用范围”的编制耍求:1)适用于浙江省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2)明确适用的产品种类。应根据监督检查产品的特性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内容,科学定义适用的产品种类及范围,当特别限定产品种类或规格型号时应予以说明;3)应避免与同领

4、域其他产品评价规则的适用范围发生重复、交叉。当产品名称容易引起歧义吋,可根据产品标准给出科学的定义;当产品的种类较多,且不易进行统一定义时,可根据产品的名称或分类体系,分别予以罗列说明;4)评价规则应适用生产企业与经销单位的监督检查,当有特殊产品需限定范围或增加范围的,应予以特别说明。4.1.2检验依据“检验依据”的编制要求:1)检验依据应现行有效。检验依据应是现行有效与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以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2)检验依据应按要求排序。引用的依据应按照产品相关的法律法

5、规、产品标准、检验方法、产品明示质量指标的顺序排列。法律法规是指与该产品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产品标准是指产品通用技术标准、安全标准等,包括行政许可相关的实施细则或审查细则等;检验方法是指产品涉及的冃需明确的方法标准。引用的法律法规应列明颁布(发布)的文号或口期、法律法规名称;引用的标准应同时列明标准编号(含年代号)和标准名称,引用标准有修改单的,应予以列明;其它有编号或代码的依据,同样应列明编号(或代码)和依据全称。3)若产品涉及的强制性标准、通用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中已经明确

6、引用的检验方法标准,不作为检验依据单独列明。若有不同种检验方法,11确需在评价规则中统一的,则应作为检验依据予以列明。4)若该产品为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等行政许可的产品,和应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细则可作为检验依据列明。5)检验依据中列明的法律法规、产品标准、检验方法等应是在评价规则其他部分中被予以引用的内容。4.1.3抽样方法及抽样数量“抽样方法及抽样数量”的编制要求:3.1.3.1抽样方法1)抽样应明确地点和方法。根据评价规则适用范围的规定,结合产品特姝耍求进行抽样,抽样应采取随机方式。通常

7、应在受检单位售柜或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或在生产企业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产品相关标准(规定)对抽样方法做出特别规定的,应予以说明。2)根据产品的特性及监督检查需要,需要在产品的使用单位进行抽样的,应予以说明。3.1.3.2抽样数量1)抽样应明确数量。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结合有关产品标准耍求和产品特性,在确保实际检验需耍的而提卜:科学、合理的确定抽样数量。因产品的种类或规格型号不同而抽样数量不一致的,可根据种类或规格型号进行分类,分别确定抽样数量。2)抽取的样品

8、一-般应为同批次、同规格型号、同种类的产品,并分别明确检样和备样的数量。当产品的各检验项目均能够在检样上科学复现检验结果的,可不设置备样。3)特殊产品需要在现场进行切割、分样、混合、密封等操作后方可进行抽样的,应予以说明。4)若产品为直接消费类产品,可根据实际的监督检查需要,按生产和经销两个领域,分别确定抽样数量。5)需在抽样现场进行检验的,应予以说明。1.1.3.3注意事项1)注意事项中应有样品有效性确认说明,包扌舌明示质量指标确认或企业标准文木提供说明。通常表述为“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英冇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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