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財產調查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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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執行財產調查制度研究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8-925X(2011)07-0228-01摘要:所有以財產為標的的執行案件最關鍵的環節就是調查執行財產。判決的勝訴並不意味著最終債權的實現。發現不瞭被執行人沒有財產,法院就難以執行,因此對執行財產的調查就尤為重要關鍵詞:財產發現申報財產法院調查一、我國民事執行財產調查制度概述(-)簡述民事執行財產調查制度1.民事執行財產調查制度的概念執行財產調查制度是為實現執行根據的內容,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調查的一個系統制度。我國目前執行財產調查的

2、途徑有三種:法院調查、申請執行人提供執行財產線索、被執行人申報財產。民事執行程序是為實現審判程序或其他法定程序確立的具有執行力的法律文書的內容,最主要的步驟是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2、民事執行財產調查制度的發展歷程第一,法院調查階段(1982年-1991年L該期間我國實行的是法院職權主義,法官享有對訴訟的完全控制權,民事執行程序也是如此,執行財產的發現主要依靠法院第二,法院調查和申請執行人提供線索階段(1991年-2007年b1991年民訴法修改,我市場經濟開始建立,經濟交往的頻繁使大量民事糾紛湧入法院

3、,執行案件大幅度增長,單純由法院調查執行財產已不現實。法院參照審判程序開始重視申請執行人的作用,強調由其提供線索和證據。伯98年最高院下發《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確立瞭申請執行人負有提供執行財產線索的責任第三,法院調查、申請執行人提供線索和被執行人申報財產制度並行階段(2007年至今b2007年民訴法修改,第217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

4、者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民事執行程序確立瞭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執行財產的發現處於三種手段並行的階段(二)研究民事執行財產調查制度的意義1.保護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合法權益執行程序的啟動主要是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為實現申請執行人“經過審判程序或者其他法定程序所獲得的權益”,有必要對被執行人的財產調查清楚。對於被執行人財產的執行,在查明執行財產狀況的前提下,對於被執行人及其撫養的傢J的生活必需費用應當有所保留,而不致全部執行2、解決“執行難”“執行難”是我國民事執行

5、的主要問題。1999年中央门號文件概括,“執行難”一個方面是“被執行人財產難找”。i研究執行財產調查制度,發現問題並完善該制度,使執行程序不會因財產難找而無法完結,導致人人責難3、維護司法權威司法權威的樹立不僅僅是審判程序的公正,若在執行程序不能實現勝訴人的利益,之前確立的威信會遭到質疑。作為執行程序的重要環節,執行財產調查必須得到重視。因為被執行人財產不確定使申請執行人的權益得不到保護從而質疑法院。同時被執行人逃避執行會對司法產生輕視的心理,整個社會對司法的信任體制就不存在,司法權威難以確立。因此,對

6、於執行財產的調查對於司法權威的維護有重要的意義,必須得到重視執行財產調查制度存在的問題(-)法院調查手段存在的問題首先,法院調查的操作過程不規范。調查手段主要有:查詢、搜查、傳喚等,各種手段的采用在實踐中有較大的隨意性。其次,法院調查工作繁重。我自然人、法人財產狀況不透明、整個社會信用體制的不健全,導致有限的人員和司法資源不能完成對執行財產的查找(二)申請執行人提供線索手段存在的問題首先,法律“並沒有規定其是作為權利還是義務,性質認定的不同使申請執行人的做法不同”。ii其次,對申請人發現財產的手段法律並

7、沒有賦予。雖然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因經濟交往而熟悉對方的經濟狀況,但被執行人藏匿財產及申請人能力的有限和權力的缺乏,該手段作用的發揮並不明顯(三)被執行人申報財產手段存在的問題第一,財產報告令發岀的時間。從執行通知發岀到財產申報期間成為被執行人“逃跑時間”,此期間的不確定使執行財產報告令的作用大打折扣。第二,我國財產登記狀況的混亂使該制度的作用發揮並不盡如人意,即使申報瞭財產,也有可能事先隱藏瞭財產。第三,違反報告義務處罰力度不夠。在隱藏財產和輕微的處罰兩者之間,被執行人權衡輕重當然會選擇後者來規避財產

8、的執行三、完善民事執行財產調查制度(-)完善執行財產調查手段第一,法院調查手段。對法院調查執行財產的程序、權力等做岀詳盡的規定,“探索建立分段集約化機制,改變之前的案件到人機制”。iii另外還要對協助調查人的協助義務有具體的確定,因為調查是雙方互動的行為,僅靠法院不能取得預期效果第二,申請執行人提供線索手段。立法確定此為申請人的義務。並且應賦予申請執行人相應的查明核實執行財產的權利第三,被執行人申報財產手段。首先,嚴格控制財產報告令發出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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