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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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探析摘要:在学校伤害事故屮,应该根据何种归责原则来确定学校所承担的责任,已经成为妥善解决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焦点所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一般应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对过错的判断应当采用客观标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遭受侵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制度,由学校来承担举证责任。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原则;未成年学生。关于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目前在我国学术界仍存在多种学说,颇具争议。冃前冇代表性的观点主要冇三种,即过错责任说、无过错责任说和公平责任原则说。一、学牛伤害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原则。自从19世纪以来,过错责任原则就成为各个国家的最基

2、木的归责原则。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学牛伤害事故适用的一-般归责原则也是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等问题。过错责任是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如何判断加害人具有过错,学术界有很多争议:(一)主观标准说。主观标准说主要通过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况来确定其有无过错,它的核心在丁•判断行为人能够预见其行为的后果,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引起

3、的后果,他对此后果则不负任何责任;相反,如果他能够预见这种结果,就耍承担责任[1]是否能够预见其行为的后果的标准是行为人自身的认识能力,而不是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人的认识能力。各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存在非常大的差异,很难证明该行为人能否预见英行为后果,就很难科学认定其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并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在履行职责时是作为一个教育机构出现的,经常表现为一个法人组织的集体意志,对单个自然人的过错情况尚且难以举证,对作为以组织的意志岀现的过错了以举证会更加困难,有可能因举证不力承担败诉的示果。而且学校对于自己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可以提出很多抗辩事由,在这些抗辩事由中,冇很多涉

4、及教育、管理方面的专业性知识,这是被害人难以了解的,这不利于对学生合法权益提供充分保护。因此笔者不赞同采用主观标准说。(二)客观标准说。不以行为人的预见能力或识别(判断)能力作为过失的认定标准,而是以某种客观的行为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进而作出其有无过失的判断:如果其行为达到了该客观行为标准的要求,则认定没冇过失;反Z,则认定冇过失。[2]笔者认为,应当采用客观标准说来认定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客观标准不需要考察具体个人的认识能力,只需要就“理性人”的认识能力进行考察,因1佃能够科学地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形成一个判断学校是否存在过错的相对统一的尺度。那么,如何判断学校具冇过

5、错呢?判断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是否具冇过错,具体可以从下列两方面进行分析:笫一,学校对学牛•是否貝有注意义务。只有学校对学生貝有注意义务,才能谈得上有过错,如果没有注意义务,就不会有过错的存在。学校对学生的注意义务包括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的法定的注意义务,也包括有关部门颁布的教冇教学管理规章、操作规程等规定的一般性注意义务,以及学校与学牛家长签订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等。第二,学校对学生是否尽了和当注意义务。所谓尽了和当注意义务是指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要求尽到对学生人身健康合理的、谨慎的注意;在判断学校是否冇过错时,我们要看它根据通常预见水平和能力能否预见到潜在危险或

6、应认识到危险结果而没有注意或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即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如果能够防止,则说明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如果不能防止或无法预见,则认为已尽到了注意义务。在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貝•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考察未成年学牛和学校行为的具体特点、未成年学牛参加活动的危险性等各方面的因索來判断。过错责任原则耍求学校尽到对学生的谨慎的注意义务,学校为避免因6己存在过错导致损害的发生而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必须自觉履行对学牛的法律义务,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证学生的在校安全,最大限度地协调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这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二、学牛伤害事故中的过错推定责任制度

7、。过错推定,是法律推定加害人有过错,从而实现举证责任的倒置由加害人证明H己没有过错。[3]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否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在法学理论界存在很人的争议,笔者认为它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情形,其只是在举证责任上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加害人來举证证明自己没冇过错,但它仍然是以加害人具冇过错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所以笔者将具归于过错责任原则。有人赞同对过错推定制度在学牛:伤害事故中加以应用,笔者认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适用,但反对以此作为一般归责原则。因为在学生伤害事故实践中冇它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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