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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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探析【摘要】国外有关医疗等服务业的立法,除对高度危险作业如航空业采用无过失原则外,对其它服务业很少有采用。在英、美等国判例中,分专门职业人员之服务性的医疗行为责任和商业上的交易性医疗行为责任,在这两种医疗行为中又分单纯的医疗行为责任和混合医疗行为责任,而采取不同的态度。对医师的责任应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对混合医疗中.因药品或医疗器械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医师应承担替代责任。对医师无过失患者造成的损害,可借鉴相关国家的制度,建立无过失补偿制度【关键词】医疗侵权;严格责任;过失责任;无过失补偿【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1007—9297(2006)

2、02—0103—06discussionofimputationprincipleohmedicaltort.lido_ping.guangdongmedicalcol~ge,guangdongdongguan523808【abstract】inforeigncountries.theprincipleofnofaultpensationisrarelyappliedtoserviceindustryinvolvingmedicalserviceexceptforhighlydangerousjobsuchasaerialedicalbehaviorliabilityca

3、nbedividedintotercialtransaction,bothofedicalbehaviorliabilityandmixedliability.doctorsliabilityshouldfolloagesduetomedicineormedicalmaterialsinmixedmedicalbehavior,doctorshouldtakevicariousliability.anofauitpensationsvstemshouldbesetuptodealagestopatientedicaltort,strictliability,faultli

4、ability.nofaultpensation近年来,医疗技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医学物理学、医学生物工程的发展,使临床医师能够涉足于更广泛的人体生命领域。以前的许多不治之症.现在都找到了有效的治疗手段。然而,医疗行为是一种多风险的复杂技术行为,本身蕴涵着对人体结构和机能的致害因素,新技术本身就具有高度危险性.加上人类对疾病认识的局限性,医疗伤害仍然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并直接导致防卫性医疗现象的出现。原有的医疗侵权法体系不能有效保护患者权利,一些国家开始采用无过失责任。据此有人【简介]李大平(1970-),男,汉族,河南信阳人,民商法硕士,主治医师,

5、律师;现任职于广东医学院东莞校区;主要研究医事法学。tel:+86—769—83760068;e-mail:lidaping1163.·104·主张我国也应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对此问题本文将主要运用比较法的方法及判例实证分析的方法进行探讨。一、国外关于医疗等服务业责任的规定就国外有关医疗等服务业的立法,除对高度危险作业如航空业采用无过失原则外,对其他服务业也很少有采用。欧盟理事会在1998年通过关于产品瑕疵责任指令,但该指令明白指明只限于商品责任。欧共体1987年颁布的有关保护消费者安全和健康的指令,亦将其责任范围限于产品,并不包括服务。欧盟执委会于1990年12月通过《

6、瑕疵服务责任指12全文查看令草案》,在前言中表示,该指令草案欲就瑕疵服务所造成的损害,与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作相同规范,亦采取无过失责任制度。但是考虑大多会员国中,除某些特殊行业之外.仍然以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有过失为前提,若骤然采用无过失原则,必然会造成极大的反弹,而后放弃无过失责任计划,而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在其第一条原则中规定:提供服务之人因故意或过失于提供服务时.对于他人的健康以及身体的完整性.或对于包含服务对象的动产或不动产的完全性所加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证明故意或过失不存在的责任.由提供服务的人负担。对故意或过失的判断,应以提供服务的人的行为在通常而且可预见条件下.是

7、否确保正当可期待的安全性来考虑。即便是在美国这样对于消费者保护高度重视的国家,也只就少数与安全、卫生有关的服务业如租赁、餐饮业等混合消费适用瑕疵担保责任。对服务业一律科以无过失责任的国外立法仅有巴西和我国台湾。在巴西《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规定,服务的提供人,不论是否具有过失,就其提供服务的缺陷,导致消费者的损害,负赔偿责任。由于巴西立法技术较不发达,无太大的借鉴意义。最值得讨论的是我国台湾的《消费者保护法》关于服务业的规范.依台湾《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规定:从事设计生产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之企业经营者应确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务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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