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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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探析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探析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中间商因其产品给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一种补偿责任。它是一种侵权责任,是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rti于其提供的产品具有缺陷或存在不合理危险而造成的死亡、人身损害和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及其他损失时,应当向受害者承担的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产品缺陷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各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依据和准则。一方面它反映了产品责任法的宗旨和立法上的价值取向;另一方而也直接关系到产品责任问题的解决以及广大消费者切身

2、利益,甚至整个社会的产品安全。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发展进程(-)产品责任的理论在当今各国关于产品责任侵权的立法中,归责原则主要有严格责任原则、绝对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几种。欧美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围绕着这两个问题,经历了大致相同的发展历程。其中,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处于领先地位,它在一百多年的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史屮,经历了三个阶段。1.疏忽责任阶段。疏忽责任是指由于生产商和销售商在产品制造或销售时的疏忽而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或财产的损害,生产商或销售商应对其疏忽承担的责任。它的确立

3、始于美国著名判例“麦克夫森诉别克汽车案"(Macphersonv.BuickMotorCo,1916)O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消费者可以直接向缺陷产品的生产商提起诉讼,不会因为合同关系的阻拦而不能向生产商索赔。疏忽责任原则突破了传统的以合同关系追究产品责任的理论,在原告耍求被告承担因疏忽而引起的产品责任时,不必局限双方是合同关系。2.违反担保责任阶段。它是指生产商或销售商由于违反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致使消费者或使用者因产品缺陷而遭受损害,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1932年“巴克斯特诉福特汽车公司案”

4、确立了违反担保原则。该案中,华盛顿法院根据明示担保原则确认被告应承担责任,而不管其是否有故意的欺诈和陈述上的过失。1.严格责任阶段。1963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审理的格林曼诉尤宝公司一案中,泰勒大法官确立了著名的“格林曼规则”:如果一个生产商将产品投放到市场,知道消费者将不加检查地使用,后來证明该产品有瑕疵并给他人带來伤害的话,这个生产商就要承担严格侵权责任。一年半后,美国《侵权法重述》正式确立了产品责任中的严格责任理论。严格责任指只要产品有缺陷或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伤害的,该产品

5、产销中的各个环节上的人都应负赔偿责任。原告无须指出被告有疏忽,只要证明产品存在危险或处于不合理的状态、产品的缺陷在投入市场Z前就已存在、因该产品的缺陷导致了损害即可。(二)归责原则所谓归责原则,是指确定责任归属所依据的法律准则,即确定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产品责任法的发展集中反映在归责原则上,即从过错责任原则逐步向严格责任原则方面发展。这表现在:现代的产品责任法一般都采用严格责任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我国《民法通则》122条和《产品质量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6、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3条等现行法律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先后作了明确规定。上述规定最先在法律制度层面确立了我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产品质量法》第41条进一步明确了纶产者对缺陷产品承担严格产品责任,同时明确规定了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和连带责任。据此可见,在产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中运用严格责任原则有立法的支撑。二、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及其抗辩理由(~)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因各种产品责任的理论不同而各不相同。根据我国严格产品责任的有关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产品

7、责任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产品有缺陷。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根据大多数国家的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且这种危险在产品离开生产者或销售者之前就已经存在。有些产品看起來比较安全,如一瓶可乐突然爆裂,损害了消费者,那么,这瓶可乐就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有些产品看起來不太安全,如剃须刀,倘若在使用剃须刀的吋候因为使用不当而刮破脸皮,那也不能说这就具有不

8、合理危险。因此,认定不合理危险,应当考虑产品性质、功能、使用说明书、警示等,按合理的要求使用产品、按产品提供时的标准判定产品的安全性等情况,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望得到的安全,便具有不合理危险。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并没有对产晶缺陷作明确的分类,但一般认为分为四种: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和开发缺陷。2.有损害事实存在。这是指产品因缺陷造成了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产晶责任必须以受害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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