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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2006级法本一班马军军内容提要: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源于英国工业革命之后,最早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在契约理论下产生的合同责任原则。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也从合同责任,到过错责任,再到现在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和适用的严格责任。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控告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责任的依据,是确定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根木事由、标准或依据,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普遍性,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以及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关键字: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一、产品责任概述(-)产品责任的概念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缺陷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
2、损害(不包括有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时,生产或销售这一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及其他有关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⑴。(二)产品责任构成要件1、产品有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缺乏消费者有权期待的安全性而对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具有不合理危险的产品。在学理上将产品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三种。设计缺陷是产品的设计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是产品致害的根本因素。制造缺陷是指制造过程中不合设计规范,或未达到设计要求,不合质量标准,致使产品存在不安全因素。警示缺陷包括产品存在危险性的情况下未作时适当的说明或警告,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没问题,因为缺乏警告而可能产生危险。2、损害事实存在。一
3、般來说,损害是指由一定的行为或事件造成的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益。具体是指缺陷产品所导致的死亡、人身伤害和财富损失以及其他重大损失。3、产品缺陷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产品责任案件中,因果关系是指产品之缺陷作为物的内在风险,该内在风险之实现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的相互关系,前者为原因,后者为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生产经营者才需要为其产品承担责任。由于产品责任是特殊的侵权责任,其因果关系也存在特殊性:①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表现为缺陷产品和损害后果Z间的关系,而不是一般侵权行为当屮的行为和后果Z间的相互关系。在特殊情况下会岀现受害人难以确认产品的生产者。②在证明上存在特
4、殊性,包括证明主体,证明对象以及证明方法的特殊性。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可见原告只要证明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存在,则转由产品的生产者举证免责事由的存在。在部分产品责任案件中,只要原告能证明因果关系存在的可能性大于50%,即可裁判因果关系成立⑵。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指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就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何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它决定着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免责事由的设定。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控告产
5、品制造者或销售者责任的依据,是确定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根本事由、标准或依据,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普遍性,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还是行为人的行为抑或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使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从而实现平衡当事人利益,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归责原则概述归责,顾名思义,就是法律责任的归结。在侵权法上,归责是指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事由、标准,它具有高度概括性和一定的普遍性。然而,能够成为规则事由、根据的因素是众多的,只有带有评价性的根本事由才是归责原则。(-)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类型
6、纵观产品责任的发展历史和现实的司法实践,产品责任法经历了从合同责任到侵权责任,从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的发展阶段。就现代各国产晶责任法而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⑶:其一为严格责任类型。责任的成立不以过错为要件,对消费者最有利。其二为中间责任类型。通过举证责任的倒置,使制造商或经销商负推定过失责任,在实际效果上接近于严格责任。其三为过错责任类型。坚持以过错为责任成立的要件,但在实践屮,法院往往引用事实自证规则或所谓新过失理论來缓和受害人的不利地位。1、严格责任原则(1)严格责任原则的产生及确立当今世界产品责任发展的趋势是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严
7、格责任原则最初于1944年由美国的特雷诺法官在“艾斯柯拉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案”中提出来的。在此案审理中,著名的特雷诺法官说:我个人认为,每一件产品投入市场,明知用户使用不做检查,而该产品又被证明存有致人缺陷的伤害时,制造者应承担“绝对责任”。该案采纳了麦克佛森所建立的原则,即不考虑有无契约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任何与该产晶合理接触并受到伤害者,均有制造者负责赔偿,即使并无疏忽。特雷诺还说:制造者的义务应与业已发生巨大变化的供销关系相适应,因此,即使制造者并无疏忽,也应对产品缺陷致用户的伤害负完全责任。1963年,美国的“格林曼诉尤巴电器用品有限公司案”首次确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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