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务中情势变更原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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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判实务中情势变更原则的运用情势变更原则自中世纪的情势不变原则发展而来,经过学说判例的发展,其适用与否已愈显重要。在全球金融危机阴霾尚未消散之时探讨这一原则,有助于救济因客观的情势变更遭受不利益的当事人,实现合同正义。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涵义及渊源情势变更于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也即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社会环境的界常变动,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的损害,这个时候

2、双方当事人就应该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解除或者变更合同。而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之规定,所谓情势变更系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屈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人民法院依当事人Z请求,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原则。情势变更理论在法律史上的直接渊源,是情势不变原则。该原则发展于罗马法复兴前的中枇纪,在普鲁士普通法和日耳曼法中都有规定。根据这个原则,债对当事人

3、的约束力是有条件的。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基础在最终履行合同义务时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当事人可不再受其合同关系的约束。作为情势不变原则的合同基础可以是客观的也可能是主观的,且其立足点是对合同订立吋默示条款的臆断,主观色彩其浓。由于其结果可能会导致合同关系弱化,与18、19世纪时强调市场经济、合同自由和法律确定性的潮流相悖。二、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耍件1、客观上确实己经发生了“情势”变更,即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出现了与缔约时构成缔约基础的客观情况及周围环境不同的情况。所谓“情势”,是指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战争、

4、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所谓“变更”,则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Z变动”。这种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基础的变动有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从而使原先的合同失去其木來的意义。2、情势变更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即情势变更的事实需发主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3、情势变更的发生必须是合同当事人不可预见的。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相关的情势变更,则表明其知道由此产生的风险,并自愿承担,情势变更原则在此种情况下就不适用。4、情势变更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发生,也就是情势变

5、更是由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所引起的。如果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则此原则亦不适用。5、情势变更发生后如仍维持原合同效力,履行结果必然是显失公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屮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等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可见,只要达到由于情势变更事实的发生,致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冇偿等原则的,就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三、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程序特殊。适用情势变更的合

6、同纠纷案件,案情一般较为复朵,在事实的认定和实体的处理上都有一定的难度,而且认定的结果对于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很大,特别是在当前止处于国际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如何准确的适用该原则显得至关重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了一个通知。根据该该通知,情势变更条款的适用必须经过审核程序,原则上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为主,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这样可以及吋总结经验,知道类似案件的审理,尽可能达到司法的统一、,使审判工作达到法律效果于神会效果的统一。2、提出主体的特定性。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

7、已经确定的条款或者撤销合同,这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能造成法官对情势变更判断的臆断。因此,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法院应按照当事人的请求,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而不能直接依职权进行认定。四、情势变更原则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当前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的持续影响,我国经济运行屮岀现的问题和合同履行困难都可能转化为各类案件进入司法领域。并给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尤其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因为情势变更而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碍也越来越普遍,出于趋利

8、,大批违约合同纠纷纷纷出现,困扰着各级法院的案件审理。全球金融风暴也验证了我们当代社会的复杂多变性与不可预见性。基于此,对于情势变更原则的讨论的价值更加显得十分必要。当合同原有的利益平衡因客观的经济的激烈动荡而导致不公正结果时,如何更好的施以法律的救济,是一个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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