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临骏: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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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践中经常出现合同签订后履行期间,因出现无法预见的不可归因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那么该合同是否必须继续履行下去呢?当事人能否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呢?请看以下儿则案例:1•由于无法预料的口然环境变化的彫响导致合同n的无法实现,若继续履行合同则必然造成一方当事人取得全部合同收益,而另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投资损失,受损方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部分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了以支持。——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

2、案号:(2011)民再字第2号】最高法院认为:公平原则是当事人订立、履行民事合同所应遵循的基木原则。本院《关于适用v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案中,鹏伟公司所享有的鄱阳湖永修段采砂权虽然是通过竞拍方式収得的,但竞拍只是鹏伟

3、公司与采砂办为订立《采砂权出让合同》所采取的具体方式,双方之间的合同行为仍应受《屮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调整。鹏伟公司在履行本案《采砂权出让合同》过程屮遭遇鄱阳湖36年未遇的罕见低水位,导致采砂船不能在采砂区域作业,采砂提前结束,未能达到《采砂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合同口的,形成巨额亏损。这一客观情况是鹏伟公司和釆砂办在签订合同时不可能预见到的,鹏伟公司的损失也非商业风险所致。在此情况下,仍旧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必然导致采砂办取得全部合同收益,而鹏伟公司承担全部投资损失,对鹏伟公司而言是不公平的,有悖于合同法的基木原则。

4、鹏伟公司要求采砂办退还部分合同价款,实际是要求对《釆砂权出计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符合合同法和本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是否屈于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需要参照合同约定,并从町预见性、归责性以及产牛后果等方而进行分析。——大宗集团有限公司、宗锡晋少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淮北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236号】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T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

5、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人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是否属于所谓情势变更述是商业风险,需要参照合同约定,并从可预见性、归责性以及产生示果等方而进行分析。本案中,淮北宗圣公司成立于2007年,涉案三处煤炭资源一直未中请办理采矿权手续或立项核准,直到2014年10月12R《指导意见》之前,也未获得批准,并且该意见规定,只是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煤

6、矿项口,且安徽省是否屈于该《指导意见》所确定的东部地区尚需进一步论证。因此,政策原因并非是造成合作开发项冃得不到核准的唯一原因。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第四条约定,无论与淮北宗圣公司、宿州宗圣公司拥有的三处煤炭资源相关的探矿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是否作废、到期或失效,圣火矿业公司均无条件的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所有条款;第二条约定,2014年7月32日前,圣火矿业公司向人宗公司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圣火矿业公司对此并无界议,且在第一笔转让款期满不能支付的情况下向大宗公司出具了2000万元的违约金欠条并实际履行1000万元,而《指导

7、意见》岀台时间是在2014年20月12H,故对该笔股权转让款,一审判决认定不符合情势变更原则,有事实依据。圣火矿业公司以悄势变更原则不应履行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的抗辩,木院不予采信。3.悄势变更原则适川的前提是存在合同成立后客观悄况发生变化的情形,当事人对合同履行有预判的,应为正常商业风险。——山西华晋纺织印染冇限公司、上海晋航实业投资冇限公司与戴军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民一终字第72号】最高法院认为,华晋公司主张本案应适用情势变更,在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时,对欲收购的目标公司股权结构应是了解

8、的,其对此陈述为,华晋公司分期缴纳保证金是收购策略,试探是否冇第三方介入,以及兆雪公司是否诚意转让其持冇的广万公司的股权,由此也可以看出华晋公司对兆雪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有充分的预判,因此,本案不存在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牛变化的情势变更情形,而应为正常的商业风险。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客观惜况变化,当事人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进行了明确约定,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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