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后的监视居住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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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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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诉法修改后的监视居住制度探析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做了明确规泄,如何准确理解和正确开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的法律监督,并制定完备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监督配套细则,将是检察机关面临的紧迫课题,笔者拟对此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为司法的进一步完善积极建言。关键词:监视居住指定居所法律适用完善措施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监视居住的最新规定(-)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范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范围应当有两类:一是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固定住所进行限泄,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左住所,而乂符合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的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釆

2、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所这种情形非常少,因此其适用也将很少;二是根据案件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保障侦查需要进行限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主要针对的情形。(-)检察机关在监视居住措施中的独特作用1、检察机关是监视居住的决定机关。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対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视居住无论是由哪个机关决定的,都必须交由公安机关执行。明确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机关,对于依

3、法正确开展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工作具冇重要意义。2、检察机关是承担指定监视居住法律监督职能的机关。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进行法律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入法,其意义在于尽量减少羁押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并保障侦查工作的需要,其产生应当是从原来的逮捕适用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情形。二、监视居住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在实践中适用得过少检察机关对自己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适用监视居住情况比较少。在当前复杂的社会治安情况下,各地公安机关的警力比较紧张,特别是基层派出所警力非常有限,基层民警除担负着繁重的侦查任务外,还担负着大量

4、的社会治安保卫等任务;此外,采用指定居所方式进行监视居住还会伴随着高额的费用等现实问题,如住宿、餐费等,这样也导致了公安机关不愿意执行人民检察院做出的监视居住决定。因此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使用监视居住措施时会慎之又慎,很少适用这一强制措施,导致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屮被虚置。(二)“指定居所”、“有碍侦查”的理解在实践中存在混乱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没有明确和“指定居所”的具体空间范围,对于性质、社会危险程度不同的案件也未区分其活动范围,是办案机关所在市县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所在市县?这些问题易导致监视居住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出现混乱的局面。修改后的刑事诉

5、讼法第73条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冇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此,有人担心“可能有碍侦查”会被曲意利用,演变为莫须有的一种“口袋理由”,被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滥用。(%1)监视居住监督机制的实践缺位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泄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虽然该条款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责任,但是规定得比较笼统,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但由于检察机关自身在适用此措施时也存在相应

6、的决策权,这种自我监督机制的设定不免产生现实上的监督乏力。三、完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制度及程序设计(-)厘清概念,细化监视居住执行的司法解释法律没有对“指定居所”的含义及范围进行明确规定,这就可能为监视居住执行机关留下操作空间,对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保障不利。笔者认为,对“指定居所”应理解为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经常或持续居住的合法房屋或办案机关为在本地没有固定住处的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住场所,以及以房屋为中心的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特定区域。被监视居住人的活动范围不宜过大或过小,过大会给执行机关带來一定的执行难度,达不到应有的效果;过小则易被操作成变相羁押,“导致对监视居住

7、适用目的的破坏”1。(-)明确、有度,完善监视居住具体执行的方式1、合法冇度地执行适用监视居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机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这一细化的规定,明确了监视居住可采取的方式,有效保障了监视居住的顺利实施,但在适用屮应始终把握好一个“度”。2、指定适当明确的场所及人员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场所应当是除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Z外的场所,便于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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