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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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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刑诉法修改后监视居住制度的适用 论文摘要本文从职务犯罪侦查的角度出发,重点比较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监视居住与逮捕的优缺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中指定监视居住与纪委“双规”的联系与区别,以及指定监视居住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适用性问题。 论文关键词指定居所实用性双规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仅仅是一种条文的变更,更是对几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重新划分确定的过程,随着条文的更改,在侦查阶段侦查、辩护以及犯罪嫌疑人三方的权利义务重新划分,每一方都要重新认知自己的地位,各方也会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产生新的博弈。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将监视居住作为
2、强制措施修改的重中之重,基本上是重塑了监视居住制度。下面从职务犯罪侦查角度来谈谈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监视居住制度的适用问题。 一、监视居住的条件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相同,将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做同质化处理,两者之间是一种平行关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符合逮捕条件作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前置条件,相当于将监视居住措施作为逮捕措施的一种后备措施,在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而因特殊原因不适合逮捕的时候,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同时也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另外一方面,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3、又无法提出保证人,也无法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这相当于监视居住也成为了取保候审的兜底措施。由此可见,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监视居住主要是作为一种与取保候审相平行的措施,在相同的条件下,可选择监视居住,也可选择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监视居住在常态下成为了逮捕的兜底措施,在特殊情况下成为了取保候审的兜底措施,监视居住成为了真正的兜底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两类情况可以适用监视居住。第一类情况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是无法提供保证人和保证金的。这四类情形主要都是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困难,也考虑到社会和谐稳定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第二类情况是有利于侦查机关的情况: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合理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站在侦查人员的角度,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要最深入地认识到自己在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中所处的地位,要最大程度地理解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关键在于理解好第二类情形,即因为有利于侦查机关而采取监视居住的情况。 (一)监视居住与逮捕的比较4 在符合逮
5、捕的条件下,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合理的,可以监视居住。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侦查机关会认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和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合理呢?采取监视居住更为合理,显然是跟采取逮捕措施相比较。也就是说,在什么情况下,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和办理案件的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会比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更为合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办理?显然,监视居住与逮捕各有优劣。 监视居住与逮捕相比,有以下几个优势:一是监视居住能减小办案的时间成本和空间成本。看守所往往位于偏远郊区,侦查人员提讯犯罪嫌
6、疑人的时间和空间成本相对较高;监视居住虽然规定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但是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二是监视居住能够将律师会见纳入侦查人员的掌控之中。鉴于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除法定的三类案件外,律师会见都不再需要侦查机关的许可,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律师会见脱离了侦查机关的管控,这势必对侦查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而监视居住则能将此纳入掌控;三是监视居住使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无缝对接,能够提供条件支持高频度的审讯和质证工作,有利于提高案件的侦查效率;四是监视居住的期限比逮捕的限制宽松,可以达到6个月;五是监视居住中,
7、侦查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掌控比逮捕更强,能够有效杜绝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措施期间脱离侦查人员管控的情况下,各方面信息走漏的问题。 因此综合来看,监视居住相对于逮捕,其优势主要在于侦查机关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接触犯罪嫌疑人,在需要在短时间内集中审讯犯罪嫌疑人和频繁质证的案件中,尤其是涉案人员众多、涉案证据众多、案情复杂的案件,采用监视居住比逮捕更为优越。陈卫东教授指出,贿赂犯罪,它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位高权重、社会关系复杂,反侦查能力和获取反侦查信息的能力非常强等特点,为了更好地打击这种犯罪,实行这样的限制对反腐败是必要的,与人民群众严
8、惩腐败的要求也是吻合的。 (二)羁押期限届满之后的监视居住 羁押期限届满之后,强制措施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也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既然是侦查羁押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那么显然案件相对来说是较为复杂的。但是如果在两次或者三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之后,案件仍然无法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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