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刑诉法第73条关于监视居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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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新刑诉法第73条关于监视居住的思考  摘要关于监视居住问题,刑诉法中有相关的规定。本文对新刑诉法第73条对其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和思考。  关键词新刑诉法第73条  :D925.2:A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监视居住的存废就引起广泛争议,最后立法保留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但监视居住的存废的讨论并未就此停止。96年刑诉法修改之后,学界有观点认为,对于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一方面有的地方基于人权保护的顾虑或者司法资源的限制,很少适用该制度,呈现虚无化态势;另一方面,更多的地方出于打击犯罪或者其他不便明言的原因,将该制度扭曲成关押或变相关押,表现出滥

2、用泛化特点,应予以废止。另有观点则认为,由于立法上的不足以及执行中的偏差,监视居住的实践运行效果确实差强人意,存在一些问题,但是监视居住有特定的适用价值,监视居住是取保候审和逮捕之间必要的缓冲机制,具有二者所不具备的特殊诉讼功效,是查处某些刑事案件时保障侦查机关有效取证的重要措施,域外立法例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监视居住有保留的必要性,监视居住仍应保留。实务部门对监视居住态度也比较复杂,一方面监视居住与变相羁押之间的界限不易把握,执行难度大。监视居住适用条件模糊,适用率低,且增加了执行机关的诉讼成本,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但另一方面,由于办案的需要,又对

3、监视居住措施特别是指定地点的监视居住措施有一定的依赖性,难以完全放弃该强制措施。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立法层面对监视居住的存废之争作出了回应,再次确认了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存在的必要性,并进一步明确了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程序和范围,这为存废之争给出了官方结论,关于监视居住的存废之议或将就此降温。新刑诉法对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规定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法律监督,但监督的程序、规则尚无明确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了可以适用监视居住措施的条件,可分为两种情况下的六种情形。第一种情况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应符合

4、逮捕条件,在可以或已经执行逮捕的前提下,因下列因素的存在可转而执行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另一种情况是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根据新刑诉法第73条,在可执行监视居住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其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

5、居住。并明确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但对人民检察院如何对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实行监督没有具体规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检察监督,应该包含决定监督和执行监督两个方面。对于公安机关决定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该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监视居住条件进行全面审查,对是否需要实行指定地点的监视居住进行全面考察。根据新刑诉法规定,对因无固定住处而实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可以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侦查机关为非检察机关的,由与侦查机关同级别的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侦查机关为检察机关的,由该检察机关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由上级检察机关核准。对

6、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需指定地点执行监视居住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批准,批准机关可视为决定机关,此情形的监督,批准机关为人民检察院的,应该由上一级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批准机关为公安机关的,应该由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监督程序应该是公安机关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核准,核准的期限和相关流程可以参照审查逮捕执行。对于检察机关自行决定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可以参照职务犯罪批捕权上提一级的规定,由上一级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相比,新刑诉法关于监视居住的规定

7、在以下方面是进步的:  1、明确了除无法通知外,24小时内必须通知家属。现行刑诉法只规定有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但没有通知家属的规定,当时立法上考虑监视居住就在家里执行,不需要通知家属,却漏掉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况,现实操作中一般都是可通知可不通知。而现在新法明确规定,除无法通知的情形外,都要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而不是通知所在单位。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机关提高一级。新刑诉法第73条第一款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

8、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监视居住适用条件。现行刑诉法规定,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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