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电话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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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电话管理规定固定电话主要是作为与外界沟通,为加强固定电话的使用管理,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固定电话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固定电话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移动、固定电话机维修资质的管理,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发布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从事移动、固定电话机维修业务的维修单位应获得《移动电话机维修资质证书》或《固定

2、电话机维修业务的维修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第三条部对移动、固定电话机维修资质管理实行统一的等级标准、审核程序、资质证书与收费标准。移动电话机维修单位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维修业务范围应与资质等级相适应。固定电话机维修单位的资质不分等级。第四条从事移动、固定电话机生产的厂家应建立完整的维修服务体系,或选择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的维修单位,承担“三包规定”的维修业务。销售商应建立与销售相适应的售后服务系统。生产厂家应将自己授权的维修单位报管理中心备案。第五条维修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归口管理移动、固定电话机

3、的维修资质工作,根据“三包规定”组织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和制度。第七条部在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设立信息产业部移动固定电话机维修资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移动、固定电话机维修单位的资质。成立有管理部门、生产和维修等单位参加的移动固定电话机维修资质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管理中心的维修资质管理工作。第八条管理中心经部批准可根据需要设立维修资质管理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移动、固定电话机维修资质工作。第九条管理中心统一制作、管理、颁发维修单位的资质证书和资质等级标牌。对获得资质证书的维修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十条管理中心负责维修单位一级资

4、质的申请、评审。分支机构负责本地区内维修单位二、三级资质的申请、评审,接受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第十一条管理中心负责制定维修人员的培训计划,对维修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组织考核。第三章申请条件与审核程序第十二条申请资质审核的维修单位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维修设备、资金和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维修人员,并建立维修质量保证体系。第十三条申请资质审核的维修单位应按申请的资质等级向管理中心或本地区的分支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如实填写《移动电话机维修资质审核申请表》或《固定电话机维修资质审核申请表》,并按上款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维修服务保证书。第十四条管理中心、分支机构组

5、织资质评审组。资质评审组由2-3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评审员组成,按申请的资质等级标准及审核程序进行评审,并提出审核报告。分支机构对审核报告签署意见后报管理中心。第十五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到期须继续保持资质的,应提前60日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复查换证手续。连续三年通过年检的,维修单位的复查换证可免于审查。第十六条获得资质证书的维修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报告变更情况,由管理中心、分支机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审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管理中心负责对一级资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

6、年检和复审。分支机构负责对地区内二、三级资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年检和复审。第十八条管理中心、分支机构对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并组织复审,拒绝接受整改或复审不合格的,由管理中心吊销资质证书和资质等级标牌。第十九条获得资质证书的维修单位,应在营业厅内明示资质证书和收费标准,在营业厅外安装资质等级标牌。第二十条管理中心、分支机构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维修机构资质管理状况,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获得维修资质证书的维修单位应自觉地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一条从事资质管理和评审的人员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能保持公正或发生

7、严重工作错误的,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追究责任。第二十二条获得资质证书的维修单位,应在资质范围内作好维修服务工作,对超资质范围维修或在维修中造成事故,用户反映强烈的,管理中心将视情况给以处理,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管理中心、分支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应限期改正,严重的应收回维修资质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布。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管理中心、分支机构对维修资质的管理与评审,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第二十五条资质等级标准、审核程序等有关技术规定由管理中心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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