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废止的挑战及应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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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教养废止的挑战及应对研究摘要劳动教养制度虽然存在诸多缺陷,但在维护社会政治治安秩序稳定等方面存在一定价值,劳动教养废止后对现有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带来较大的挑战,需要从指导思想和具体措施两方面重新构建符合教育矫正、保障人权、程序正义的替代性措施。关键词劳教废止挑战替代性措施基金项目:本文系上海市法学会2013年一般课题研究成果。作者简介: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97-022013年1

2、1月120,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止法律,健全社区矫止制度。可见,劳教制度在使用50余年后,终于要退出历史的舞台了。与此同时,劳教的废止后对于目前在教人员和今后劳教适用对象如何处置尚缺乏系统的法律规制。本文拟结合我国实践中的问题,对劳教废止后可能带来的挑战进行预判和分析,通过对不同解决方案的比较,探索劳教取消后的应对性措施,以供参考。一、劳教废止给现有法律体系带來的挑战(-)法律体系的周密性受到破坏我国刑法

3、采取了以定量结构入刑的立法模式,即针对同一类行为,视其行为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来区分对行为人究竟采取刑事处罚还是行政处罚。按照法律规定,i般行政处罚则最多为行政拘留十五天,而现行刑法中刑罚最轻的管制刑在司法实践中真正适用的案件极少,限制自由的拘役刑最低刑期是三个月,这中间一般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时间长度上存在较大落差,两者之间缺乏适当过渡和衔接。实践中,对于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或者是屡次犯禁的行为,由于刑事犯罪有较为严格的定量标准,导致出现屡抓屡犯,却每每只能拘留十五天了事等打击不力的情况发牛。而劳

4、教制度作为一种介于一般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补充,对一些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单纯行政处罚己不足以教育和惩罚,但依法又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通过强制劳动等方式对行为人进行教育改造,可以弥补行政处罚与刑罚之间的处罚法律空隙。(-)对严垂违法人员缺乏冇效的法律处置措施司法实践中,除了重复卖淫、嫖娼和重复吸毒等违法行为的人员外,收容劳教人员主要为盗窃、诈骗、赌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者。其中因盗窃行为而被劳教的人员占劳教人员总数近一半人数,英次便是因寻衅滋爭行为而被劳教的人员,占到

5、了总人数的l/3o从整体来看,上述被处以劳教的人员多系社会闲散人员,确冇小偷小摸、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硕耍等行为,且参与人数多、社会影响恶劣,对于社会公共秩序以及被害人的安定生活均造成影响,确实具有打击的必要性。因此,在废止劳教制度之后,如没有相应的替代性措施或手段,只能针对该人群同一类违法行为反复作出治安处罚,不仅大量浪费警力资源、司法资源,在警能已现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只会增加一线警力的工作压力,使情况更为恶化,而且可能对被害人产生刺激,造成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办案不力、执法不公的印象,造成甚至激化新

6、的社会矛盾。(三)犯罪社会预防法律制度处于空白劳教制度本身具有教育性、强制性、矫正性于一体的特殊功能,过去的数十年中,劳教制度在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有着不容否认的作用和地位。随着劳教制度的废除,原先有劳教制度所担负的犯罪预防作用,将逐渐显露出其在社会管理环节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冇学者提出,社区矫正作为具有教育矫正功能的措施之一,能够起到一定的社会矫正作用和功能,提出以社区矫正的方式替代劳教制度的教育矫正功能,并进行了一定的制度构想和设计。①但我们认为,当前社区矫止所发挥作用的领域与劳教制度所

7、承担的强制教育并不能达到完全覆盖,冃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定的《社区矫正法》,但实践屮社区矫正只针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种人,并不包括原有的劳教适用人员。因此,如短时间内没有具备类似社会功能的措施加以取代,可能会出现社会治安秩序恶化,造成新的社会问题。二、劳教废止给司法实践带来挑战(-)劳教废止给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带来的挑战劳教废除后,公安机关为了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对于犯罪行为及严重违法行为仍然需要保持一定的打击力度。但由于缺少了劳教

8、这一长期沿用的打击手段,出于习惯使然,必然会倾向于选择刑事手段。在案件的办理初期,案情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受证据所限,严重违法行为与轻微刑事案件的界限尚待理清,此时可能出现公安机关对原本不应当认定是犯罪的严重违法的行为纳入刑事程序来处理,并且采取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待羁押期限届满后予以释放。在此种情况下,原木用于保障侦查行为顺利开展的刑事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逮捕等,己被异化为惩罚性措施。与此同时,在公安机关将更多的违法案件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办理的情况下,除了惩罚性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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