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劳动教养法院独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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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止劳动教养法院独立审判在我国已经存在58年的劳动教养制度,将寿终正寝。《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改革新举措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劳动教养制度是从前苏联引进的。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要求对不能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予以劳动教养。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2、》,为劳教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该决定的初衷是为了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直至1979年,劳教没有明确的期限,一些人被劳教长达20多年。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教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1至3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但在实践中,常出现重复劳教问题。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以上法

3、律使更多的人员相继被纳入劳教的对象范畴。争论劳教制度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有其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劳教制度引起人们越来越强烈的反对声。从2004年开始,有不少学者联名发表公开信,要求取消劳教制度。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相继呼吁废除劳教。反对者认为,劳教人员没有触犯刑事法律,受到的是行政处罚,可是在实际对待上,同判了刑的罪犯,没有任何区别,甚至比犯罪分子受到的惩罚更严重。举例说,被法院认定犯罪的,有可能免予处罚、判缓刑、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1年以下。但是,没有犯罪的公民,却可以不经法院判决

4、,由公安就决定给予劳教处罚。学者们还提出,劳教制度有法理缺陷。《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在现实中,劳教制度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冲击,这一情况到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之后变得更为突出。而近几年,重庆任建宇被劳教案、湖南“上访妈妈”唐慧被劳教案,更加剧了社会各界对劳教制度的批评。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一

5、次会议上提出,各级法院要积极配合劳教制度改革,探索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审快结机制,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延伸审判职能。这被外界看做是一个与劳教制度相关的重要表态。(杨昌平)北京目前劳教人员数是零?劳教制度被废止后,目前尚在劳教的人应该如何处理,是就地解除劳教,还是需等待此前作出的劳教决定期满?对于社会上客观存在的“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群体,是否还有更合理的法律手段进行制裁?北京市律协刑诉法委员会副主任、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透露,目前正在制定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可能将填补劳教制度的空白。“已经被劳教的

6、人应该怎么处理,确实还没有定论。如果按照一般的法律原则,旧法废止后,依照原有法律进行的裁决是继续有效的。也就是说,现在的劳教人员有可能还要等待劳教期满才能重归社会。”张青松对记者说:“劳教制度是在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后开始正式执行的,因此它的正式废除还要由全国人大来作出。相信在全国人大出台的正式废除劳教制度的文件中,会对目前正在被劳教的人何去何从作出一个明确的说明。当然,劳教制度与一般法律还是有区别的,因此是否会按照一般法律原则来处置还不得而知。

7、”记者随后联系北京各相关司法部门,由于细则尚未出台,各部门并未明确表态。记者了解到,早在近一年前,相关部门在作出劳教决定时已经开始“从严掌握,从严审批”。同时,有媒体报道,在北京,目前劳教人员的数量已经是零。《违法行为矫治法》代替劳教制?关于用什么方法作为劳教制度的“替代产品”,张青松透露说,此前已经参加过几次《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讨论会,但是还没有看到具体的草案文本。学界一般认为,今后可能会以这部法律替代劳教制度。劳教的本意,是针对“轻微违法不构成犯罪,但却屡教不改者”实行的制度,劳教制度被废止之后,仍

8、然面临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问题。张青松说:“劳教制度之所以被诟病,是因为它在实践中成为了公安机关不经法院的审判,单方直接决定长期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的制度。这种制度从根本上是违宪的。按照普遍的司法原则,长时间剥夺一个人的自由,必须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全部司法程序,劳教程序则违背了宪法原则。”他认为,权力需要制衡,一个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的决定,需要按照公开的标准、程序,由公检法等各个司法机关相互制衡后才能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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